原文標題:“去杠杆”範疇界定、操作重心和可選之策
王國剛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
內容摘要:以債務總額/GDP的方法計算杠杆率並不科學,
可能給“去杠杆”實踐以誤導。
從內在機理上說,
計量杠杆率的合理公式應為資產負債率。
實體企業在經營運作過程中,
由於商業往來和金融交易,
必然發生負債,
因此,
“去杠杆”的含義不在於使實體企業的負債率降低為0,
而應是把杠杆率降低到有效防範風險的閾值內,
以避免因杠杆率過高導致財務風險集中 發生。
對實體企業而言,
關鍵問題在於調整債務結構,
即減少流動負債、增加中長期負債。
實體企業的債務結構主要由金融結構決定,
由此,
要改善實體企業的債務結構就必須調整金融結構,
提高直接金融比重。
通過銀行體系內的股債結合,
以投貸聯動、市場化債轉股等操作,
只是降低實體企業杠杆率的一條可探索之路;從發揮資本市場功能來看,
應加大中長期公司債券和優先股的發行力度,
限制非金融上市公司將資金轉為金融運作的行為和上市公司股東集中減持套現行為,
鼓勵股權投資機構加大對實體企業的股權投資,
進一步擴展股市的融資功能等都是可選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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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刊發於《經濟學動態》2017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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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刊發於《經濟學動態》2017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