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 海澱法院發出通報, 全國首例物業公司訴共用單車無因管理案已經審結,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今年6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物業公司對摩拜單車的管理行為是否屬於無因管理?首先, 導致社區停車秩序混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例如該社區為開放式社區, 大門無人把守;未設置明顯的“禁止共用單車進入”的標識;沒有規劃專門的自行車停放區域等。 故共用單車並非導致社區秩序混亂的唯一原因。
本案中, 物業公司主張其實施的無因管理行為主要是集中和清理, 並因此支付了相關費用。 在物業公司與摩拜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的情況下,
根據法律規定, 我們可知, 所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 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 或者僅為他人), 主動管理他人事物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通俗的講就是我們在發現他人的東西如果沒有受到保護, 就會有損失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