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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共用單車亂停放案件,瞭解無因管理的概念!

11月15日, 海澱法院發出通報, 全國首例物業公司訴共用單車無因管理案已經審結,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今年6月,

北京海澱一社區物業將摩拜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摩拜公司支付其為集中、清理亂停放車輛話費的管理費用100元, 原因就是“摩拜單車”在社區亂停亂放, 嚴重影響了社區面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物業公司對摩拜單車的管理行為是否屬於無因管理?首先, 導致社區停車秩序混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例如該社區為開放式社區, 大門無人把守;未設置明顯的“禁止共用單車進入”的標識;沒有規劃專門的自行車停放區域等。 故共用單車並非導致社區秩序混亂的唯一原因。

本案中, 物業公司主張其實施的無因管理行為主要是集中和清理, 並因此支付了相關費用。 在物業公司與摩拜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的情況下,

上述行為確有無因成分, 但難稱之為“無因管理”。 因物業公司在將共用單車集中清理之後, 未及時有效的聯繫單車所有人, 而是將集中後的單車存放在地下車庫, 並用鎖鏈固定, 此種行為明顯不當。 直接影響了單車所有人的收益, 故很難說物業公司在本案中的行為避免摩拜公司利益遭受損失或使得摩拜公司因此受益, 也就不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 我們可知, 所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 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 或者僅為他人), 主動管理他人事物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通俗的講就是我們在發現他人的東西如果沒有受到保護, 就會有損失的時候,

我們是可以在沒有得到物主委託的情況下進行保管, 因保管所產生的費用, 我們有權向物主索要。 當然前提我們的代管理行為有效的避免了或減少了物主的損失, 本案中物業公司粗暴的代管理方式, 就應當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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