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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還有地的有福了!青島農村土地將這麼用,官方最新表態在這裡!

11月23日, 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 青島市農委由翠玉主任、張永昌副主任分別就《關於扎實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的意見》進行新聞發佈。

《意見》中明確提出到2021年, 基本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平等保護的“三權”分置格局, 初步構建起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複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 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比重達到75%以上, 建立起覆蓋全市的農村土地流轉交易服務體系。

《意見》圍繞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關係這一改革主線, 科學界定‘三權’內涵、權利邊界及相互關係, 逐步建立規範高效的‘三權’運行機制, 不斷優化土地資源配置, 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促進適度規模經營發展, 推動形成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機制。 ”在新聞發佈會上,

市農委副主任張永昌從堅決落實集體所有權、切實穩定農戶承包權、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等三個方面對《意見》進行瞭解讀。

01

不能“虛置”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

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 完善“三權分置”, 必須充分體現和保障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 堅決防止弱化和虛置, 要充分發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

《意見》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依法保障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建立健全集體所有權行使機制。 鼓勵農民集體在“統”的層面積極發揮作用, 提高其為成員服務的能力,

促進農民集體更好地行使所有權, 比如:鼓勵農民集體依法行使監督權, 防控土地流轉風險;鼓勵農民集體保護耕地數量和品質, 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等等;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 加快建設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資料庫, 為建立現代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提供基礎支撐。

02

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強調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 無論經營權如何流轉, 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於農民家庭。 要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 強化對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物權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都不得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

對此, 《意見》提出, 要依法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 保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要鞏固農村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成果, 年底前全面完成確權掃尾工作, 加快確權成果應用, 適時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 要建立健全區(市)有仲裁委、鎮(街道)有調解委、村(社區)有調解小組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 到2018年底, 實現涉農區(市)三級調解機構全覆蓋, 依法規範開展調解和仲裁, 妥善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03

解決好“誰來種地”問題

隨著城鎮化進程提速和人口流動提速, 很多農民特別是新生代農民離開土地,

到城市裡工作、定居, 農村空心化、農民老齡化現象日趨明顯。 解決好“誰來種地”的問題, 對農業農村發展和整個經濟社會發展影響深遠。 放活經營權, 加快創新農業經營體系, 讓土地向專業大戶和經營能手集中, 這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鍵和核心。 要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 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依法維護經營主體各項權利, 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 使土地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利用。

《意見》就如何放活土地經營權的問題從五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是平等維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流轉土地佔有、耕作並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 履行相關程式後,可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融。探索建立土地經營權登記制度,促進土地經營權功能更好實現。

二是規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加強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2018年實現涉農區(市)全覆蓋。健全產權交易市場運行規範,加強流轉合同管理,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管制,合理確定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的適宜程度。

三是鼓勵採取土地股份合作、委託代理、土地託管、土地信託等多種經營方式,探索創新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發展土地流轉型、服務帶動型等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探索開展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

四是出臺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引導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服務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健康發展。到2021年,家庭農場占承包農戶的比重達到50%、農戶參加合作社的比重達到60%、農業服務社會化率達到70%、農業企業帶動農戶比重穩定在70%以上。

五是綜合運用財政、信貸、保險、用地、項目扶持等政策手段,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健全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制度,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工程,打造高素質現代農業生產經營者隊伍,到2020年培育新型職業農民10萬人(次)以上。

履行相關程式後,可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融。探索建立土地經營權登記制度,促進土地經營權功能更好實現。

二是規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加強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2018年實現涉農區(市)全覆蓋。健全產權交易市場運行規範,加強流轉合同管理,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管制,合理確定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的適宜程度。

三是鼓勵採取土地股份合作、委託代理、土地託管、土地信託等多種經營方式,探索創新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發展土地流轉型、服務帶動型等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探索開展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

四是出臺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引導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服務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健康發展。到2021年,家庭農場占承包農戶的比重達到50%、農戶參加合作社的比重達到60%、農業服務社會化率達到70%、農業企業帶動農戶比重穩定在70%以上。

五是綜合運用財政、信貸、保險、用地、項目扶持等政策手段,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健全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制度,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工程,打造高素質現代農業生產經營者隊伍,到2020年培育新型職業農民10萬人(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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