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語
發票在我們生活中隨處可見, 幾乎涵蓋了經濟社會的各個領域。 作為企業的“記帳憑證”、“抵扣憑證”, 消費者的“維權憑證”、“報銷憑證”, 稅務機關的“管理手段”, 發票尺寸雖小但作用卻大。 今天小編就來和您聊聊關於增值稅發票的一些認識誤區和常識問題。
誤區一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高於增值稅普通發票。
正解:對於同一納稅人同一增值稅應稅事項, 不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 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徵收率)是相同的, 對於相同的增值稅應稅事項, 一般納稅人採用一般計稅方法時適用增值稅率,
誤區二
開具增值稅發票時, 發票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欄僅填開大類。 如:提供“營改增”應稅服務時, 發票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欄僅填寫“服務費”;銷售食品、生活用品等貨物時, 發票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欄僅填寫“貨物”等。
正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誤區三
在發票資訊漏填的情況下, 採取手寫添加發票資訊再加蓋公章的措施補救。
正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 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 填寫專案齊全, 內容真實, 字跡清楚, 全部聯次一次列印, 內容完全一致, 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誤區四
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取得的進項稅額不予以抵扣。
正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第一條的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 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 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 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誤區五
開票遇到增值稅零稅率、免稅、不徵稅等情形時,
正解:當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適用零稅率時, 開具發票選擇稅率“0%”的發票。
當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服務適用免稅的優惠政策時, 開具發票選擇“免稅”。
當納稅人取得非增值稅應稅收入, 並符合增值稅開票條件時, 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
誤區六
試點自開專票小規模納稅人只能就住宿業服務、建築服務和鑒證諮詢業服務, 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他業務仍須申請代開。
正解:對於按月銷售超過3萬(按季超過9萬)的住宿、建築、鑒證諮詢業小規模納稅人除了轉讓不動產需要到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外, 其餘的增值稅應稅項目均須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