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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萃》《刑賞忠厚之至論》:青年蘇軾的“法學理想國”

北宋仁宗嘉祐二年(西元1057年), 天下士子雲集京城。 他們絕不是為了嘗嘗正宗的開封菜, 而是為了博取魚躍龍門的良機——參加禮部進士科考試,

意圖成為天子的“菜”。 這場風雲際會的考試, 註定是北宋政壇和文壇上一次彪炳千秋的盛會。 因為考官是歐陽修、梅堯臣……考生有蘇軾、蘇洵、曾鞏、章敦……可謂文壇巨匠與政壇宰輔群英薈萃。 此次科考的試題也頗為獨特——竟然是一道關乎法學命題的策論《刑賞忠厚之至論》, 該題出自《尚書·大禹謨》偽孔安國的注文:“刑疑付輕, 賞疑從眾, 忠厚之至。 ”北宋朝廷開科取士能以此為題, 可見當朝統治者也是知法、重法的。

時年21歲的蘇軾便在此次應試中高中榜眼, 一舉成為北宋政界、學界一顆冉冉升起的新星。

蘇軾這篇命題作文一出世, 便伴生許多為人津津樂道的文壇佳話。 如主考歐陽修誤以為此文是其弟子曾鞏之作,

為避嫌將其降為第二名, 卻“誤傷”了本該是狀元的蘇軾;又如蘇軾在文中杜撰堯與皋陶商議刑罰的典故, 卻向歐陽修解釋是出自《三國志·孔融傳》中的“想當然耳”;還有被歐陽修“點贊”到極致的那句評卷感言——“讀軾書不覺汗出, 快哉!老夫當避此人, 放出一頭地”……或許是由於幕後花絮頗多, 反倒讓人忽略了文章本身。

本文雖是蘇軾臨場應試而作, 卻不失為論證賞罰寬嚴之道的名篇, 從中亦可窺見青年蘇軾的法學思想。 此文之大意有三:

一是論證為何應當“賞疑從與, 罰疑從去”。 上古聖君以忠厚德行對待百姓, 賞善並“歌詠嗟歎”、勉勵良善之人善始善終, 罰惡但同情勸解、幫助作惡之人棄惡自新。 在堯當政時, 皋陶準備處決一個犯人,

皋陶三次言殺, 堯卻接連三次赦免, 所以天下人畏懼皋陶執法的堅決而喜愛堯用刑的寬大。 四方諸侯建議“鯀可用”, 堯原本認為鯀違抗命令、殘害族人而不可用, 後來又應允“試之”。 為何堯不同意皋陶殺人的主張, 卻應允諸侯用鯀的建議呢?因為《尚書》中有雲“罪疑惟輕, 功疑惟重”, 可賞可不賞而賞之, 只是過於仁慈, 但不失為君子!可罰可不罰而罰之, 卻是有違道義, 已成殘忍之人!故仁慈可以不過分拘泥於邊界, 而道義的底線絲毫不容踐踏。

二是闡述如何“賞罰”才為“忠厚之至”。 “古賞者不以爵祿, 刑不以刀鋸”。 因為, 賞以爵祿、刑之刀鋸的範圍, 都非常有限。 天下善行不可能逐一被賞賜, 爵祿也不足以用來勸勉所有人向善;天下惡行也不可能一一被懲罰,

刀鋸也不足以懲罰所有作惡之人。 故此, 賞罰有疑時, 按照“仁”的宗旨去處置, 以君子長者之道待天下, 使天下效仿君子長者之道, 這便是忠厚到了極點。

三是指明實現“忠厚”之道的基本法則。 君子制止禍亂其實別無他法, 也不過是控制個人喜怒, 使其不失仁厚罷了。 《春秋》的大義原則也是立法貴在嚴厲而處罰貴在從寬, 按照其褒貶之義以制賞罰, 這也是忠厚到了極點。

此文區區六百餘字, 卻飽含著極其深奧的法哲學思想, 諸如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法的懲罰與教育作用、法本身的功能限制、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等現代法學理念都可從中看到思想的火花, 其文采、內涵均可視之為古代法學論文的經典之作。

然而, 此時的蘇軾畢竟還只是一位滿懷激情、求取功名的熱血青年, 距離那位歷盡世事滄桑、宦海沉浮的東坡居士還相去甚遠。 此文中雖有法的思維, 但仍舊以“仁”為核心。 蘇軾所指封建統治者“刑賞忠厚之至”的實踐標準, 恐怕與柏拉圖所期望的“哲學王”也無多大差距。 這篇過於理想化、學理化的雄文, 終究難以成為經世致用的良策。 筆者自問無法望東坡先生之項背, 但對此文之不足略有所感, 斗膽言之, 此文之弊有三:

其一, 機械分割“賞與罰”。 蘇軾主張慎罰而厚賞便是仁德, 殊不知“賞罰”乃是一體。 公權力執“賞罰”二柄, 對於社會成員權利義務的授予與剝奪, 都會影響到彼此對應的利益格局和社會關係。 在實現分配正義時, 整體資源的“蛋糕”有限,於此處多予一塊,於彼處則少得一塊;在實現矯正正義時,既有利益狀態必須調整,於此處寬縱一分,於彼處則受損一分。

因此,“賞與罰”均是雙刃之劍,個中權衡之道並不是“賞疑從與、罰疑從去”這一句話所能涵蓋的。更何況蘇軾也在文中指出,“刑賞”之功本就不能及於世間一切善惡,適用範圍更加有限的“慎罰厚賞”豈能解決芸芸眾生千奇百怪的世事紛爭。

特別是當今之世,社會聯繫日趨緊密,社會衝突錯綜複雜,更不能依賴單純的“慎罰厚賞”之法來化解社會問題。諸如當前許多備受關注的刑事案件以及背後隱含的社會問題,也不是片面地“慎罰厚賞”便能解決的。

其二,未能區分“法與情”。 此文兩個典故不僅在真實性上有問題,在證明力上也不足以佐證其論點,反倒證明了堯之“賞罰”乃一斷於情、而非一斷於法。

皋陶三次言殺之人、必有其罪,而堯三次言赦的緣由卻不得而知。如堯對判定此人死罪有疑問,何不言明何疑之有、讓皋陶去查明事實再依法而定?如果事實不清不應處死、皋陶還三次言殺,便是皋陶濫殺罪不當死之人,後人只會覺得皋陶殘暴、又怎會讚揚皋陶的公正嚴明?如果罪證確鑿且其罪當誅、執法官還一再堅持,便是堯放縱該當死罪之人,後人只會認為堯枉法,又豈能推崇堯的仁德?蘇軾說此事最終讓“天下人畏懼皋陶執法的堅決而喜愛堯用刑的寬大”,這其中的矛盾實在讓人費解!至少,我們弄不清楚文中的“罰疑從去”,其“疑”究竟是疑於事、疑於情、還是疑於法?

鯀(到舜當政時系遭放逐的“四凶”之一)曾有違抗命令、殘害族人的過錯,四方諸侯向堯舉薦了鯀,而堯明知鯀是“帶病提拔”,仍答應“試之”,堯確有“賞疑從與”的胸襟。但其賞是礙于四方諸侯的“情面”,還是看重鯀的某些優點?堯讓曾有過錯的鯀感受到了仁德,但是否會讓奉公守法卻不能被“試以重任”的其他部眾感到不公?自古文人都以吏治為國家治理之本,此舉似乎不僅難以褒揚,反而還有濫施仁德之嫌。

因此,堯之行事重情而亂法,或偶有賢明之舉,終難免個人的意識局限甚至恣意妄為,不能成為萬世效仿之楷模。

其三,忠厚之法“理想化”。蘇軾認為“君子制止禍亂其實別無他法,也不過是控制個人喜怒,使其不失仁厚罷了”,但控制個人喜怒,在具體案件中公正賞罰,說來容易做來難。人之喜怒本就無常,賞罰尺度也難以平衡。故而,公平公正的社會不能僅靠“哲學王”的道德自律來營造,還是需要靠制度設計、靠法治構建作為基礎。筆者在此依舊聯想到最近的一些熱點案件,記得我國有位知名刑法學家曾提出一個刑法學“專業槽”的概念,筆者深感贊同。刑法學乃至一切法律學科、甚至所有司法案件都有一個“專業槽”,不是任何人都可隨意過來“啄把米”的。司法需要監督,司法也需要尊重、需要信任,這應成為全社會的基本共識。因為,尊重和信任司法,也是在尊重和信任法律,更是尊重和信任我們共同生活的“最高契約”。

司法也不是蘇軾所言“立法貴在嚴厲而處罰貴在從寬”這樣簡單。司法從來都不主張理想主義,要嚴格依法,但不可期望每一起案件都人人點贊、彪炳史冊;司法更不崇尚“浪漫主義”,要勇於擔當,但不可奢望通過審理一個案件便能解決所有相關的社會問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便是對法律人“刑賞忠厚之至論”的最佳注解。

北宋神宗元豐三年(西元1080年),蘇軾被貶至黃州,他在《答李之儀書》中曾說自己年輕時“讀書作文,專為應舉而已”,因科考而作了些“妄論厲害,攙說得失”的文章。以蘇軾的風骨,此言應是在真心地反思應試之作的優劣。北宋徽宗建中靖國元年(西元1101年),在海南遇赦北返的蘇軾寫下“總結人生”的千古名句“問汝平生功業,黃州惠州儋州”。在這個“也無風雨也無晴”的時候,不再“老夫聊發少年狂”的東坡居士,不知將會如何評鑒當年“賞疑從與,罰疑從去”的“法學思想”?心中又會萌生何種至高境界的“刑賞忠厚之至論”?

整體資源的“蛋糕”有限,於此處多予一塊,於彼處則少得一塊;在實現矯正正義時,既有利益狀態必須調整,於此處寬縱一分,於彼處則受損一分。

因此,“賞與罰”均是雙刃之劍,個中權衡之道並不是“賞疑從與、罰疑從去”這一句話所能涵蓋的。更何況蘇軾也在文中指出,“刑賞”之功本就不能及於世間一切善惡,適用範圍更加有限的“慎罰厚賞”豈能解決芸芸眾生千奇百怪的世事紛爭。

特別是當今之世,社會聯繫日趨緊密,社會衝突錯綜複雜,更不能依賴單純的“慎罰厚賞”之法來化解社會問題。諸如當前許多備受關注的刑事案件以及背後隱含的社會問題,也不是片面地“慎罰厚賞”便能解決的。

其二,未能區分“法與情”。 此文兩個典故不僅在真實性上有問題,在證明力上也不足以佐證其論點,反倒證明了堯之“賞罰”乃一斷於情、而非一斷於法。

皋陶三次言殺之人、必有其罪,而堯三次言赦的緣由卻不得而知。如堯對判定此人死罪有疑問,何不言明何疑之有、讓皋陶去查明事實再依法而定?如果事實不清不應處死、皋陶還三次言殺,便是皋陶濫殺罪不當死之人,後人只會覺得皋陶殘暴、又怎會讚揚皋陶的公正嚴明?如果罪證確鑿且其罪當誅、執法官還一再堅持,便是堯放縱該當死罪之人,後人只會認為堯枉法,又豈能推崇堯的仁德?蘇軾說此事最終讓“天下人畏懼皋陶執法的堅決而喜愛堯用刑的寬大”,這其中的矛盾實在讓人費解!至少,我們弄不清楚文中的“罰疑從去”,其“疑”究竟是疑於事、疑於情、還是疑於法?

鯀(到舜當政時系遭放逐的“四凶”之一)曾有違抗命令、殘害族人的過錯,四方諸侯向堯舉薦了鯀,而堯明知鯀是“帶病提拔”,仍答應“試之”,堯確有“賞疑從與”的胸襟。但其賞是礙于四方諸侯的“情面”,還是看重鯀的某些優點?堯讓曾有過錯的鯀感受到了仁德,但是否會讓奉公守法卻不能被“試以重任”的其他部眾感到不公?自古文人都以吏治為國家治理之本,此舉似乎不僅難以褒揚,反而還有濫施仁德之嫌。

因此,堯之行事重情而亂法,或偶有賢明之舉,終難免個人的意識局限甚至恣意妄為,不能成為萬世效仿之楷模。

其三,忠厚之法“理想化”。蘇軾認為“君子制止禍亂其實別無他法,也不過是控制個人喜怒,使其不失仁厚罷了”,但控制個人喜怒,在具體案件中公正賞罰,說來容易做來難。人之喜怒本就無常,賞罰尺度也難以平衡。故而,公平公正的社會不能僅靠“哲學王”的道德自律來營造,還是需要靠制度設計、靠法治構建作為基礎。筆者在此依舊聯想到最近的一些熱點案件,記得我國有位知名刑法學家曾提出一個刑法學“專業槽”的概念,筆者深感贊同。刑法學乃至一切法律學科、甚至所有司法案件都有一個“專業槽”,不是任何人都可隨意過來“啄把米”的。司法需要監督,司法也需要尊重、需要信任,這應成為全社會的基本共識。因為,尊重和信任司法,也是在尊重和信任法律,更是尊重和信任我們共同生活的“最高契約”。

司法也不是蘇軾所言“立法貴在嚴厲而處罰貴在從寬”這樣簡單。司法從來都不主張理想主義,要嚴格依法,但不可期望每一起案件都人人點贊、彪炳史冊;司法更不崇尚“浪漫主義”,要勇於擔當,但不可奢望通過審理一個案件便能解決所有相關的社會問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便是對法律人“刑賞忠厚之至論”的最佳注解。

北宋神宗元豐三年(西元1080年),蘇軾被貶至黃州,他在《答李之儀書》中曾說自己年輕時“讀書作文,專為應舉而已”,因科考而作了些“妄論厲害,攙說得失”的文章。以蘇軾的風骨,此言應是在真心地反思應試之作的優劣。北宋徽宗建中靖國元年(西元1101年),在海南遇赦北返的蘇軾寫下“總結人生”的千古名句“問汝平生功業,黃州惠州儋州”。在這個“也無風雨也無晴”的時候,不再“老夫聊發少年狂”的東坡居士,不知將會如何評鑒當年“賞疑從與,罰疑從去”的“法學思想”?心中又會萌生何種至高境界的“刑賞忠厚之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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