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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買到假貨起訴淘寶,淘寶被判無責

11月24日, 《商家賣假貨, 淘寶有沒有連帶責任》經河南商報A09刊登後, 在網友中間引起熱議。

12月4日, 起訴淘寶賣家許XX和淘寶的鄭州消費者杜先生收到了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的判決書。

“只判許XX有責任, 淘寶卻沒責任。 ”杜先生稱, 他對這個判決很不滿意。

作為一家網路交易平臺, 淘寶賣家許XX賣假貨導致消費者受損, 淘寶為什麼沒有責任?

該條第二款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

上述兩款規定是對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中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情形的規定。 其中第一款規定是基於消費者在網路交易中發生的可能因難以確定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真實身份而無法維權, 而對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的對其註冊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真實身份資訊進行審查並向消費者披露的義務,

以此保障消費者及時、有效維權, 否則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將承擔先行賠償責任。

而本案中, 被告淘寶作為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已對涉案商家身份資訊進行了審查, 並向原告提供了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聯繫方式。 所以, 原告主張淘寶明知或者應知許XX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而未採取必要措施, 證據不足。

綜上所述, 法院判決:原告要求淘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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