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PPP專案實施中的問題(上)

Ø2014年以來, 在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大力推動下, 我國掀起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大力推廣應用PPP模式的熱潮。

ØPPP模式的大力推廣應用, 對於緩解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化解地方平臺公司債務風險、拓展社會資本投資管道、創新投融資體制及專案運作模式、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的品質和效率等發揮了一定作用。

Ø同時, 由於我國PPP制度頂層設計不完善、投融資體制改革不到位、政府職能轉變滯後、社會資本投資權益保障制度缺失、政策及法律體系不完善、部門之間缺乏統一有效的協調機制、專案參與各方信用履約機制不健全、專業諮詢服務能力不足等原因,

使得我國PPP模式的推廣應用存在以下苗頭性、傾向性突出問題, 應引起高度重視。

1、“股權投資”演變為各種形式的名股實債

Ø在國發[2014〕43號的政策背景下, 通過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投資,

但各種形式的明股實債不僅沒有化解地方政府的債務壓力, 而且還會明顯加大地方政府未來的償債風險。

Ø我國地方政府過去以融資平臺的名義所形成的企業債務, 最終不得不以政府或有負債的方式交由政府承擔。 今後以PPP的名義所形成的企業債務, 同樣也會成為政府或有負債, 政府不可能躲避償債責任, 而且所形成的債務壓力比過去的平臺公司更為嚴重。

Ø明股實債的具體表現:(1)將BT回購期拉長;(2)分期溢價回購安排;(3)不按績效支付的政府付費類PPP;(4)以可行性缺口補貼名義保證社會資本獲得穩定回報;(5)政府承擔股權投資連帶責任;(6)投資回報保底承諾;(7)政府部門不合理地承擔實際債務。

2、“長期投資”演變為各種短期融資方式

ØPPP引入社會資本期望建立長期可持續的合作夥伴關係。 目前我國PPP模式中, 社會資本投資最活躍的參與者是施工企業和財務投資人。

Ø施工企業參與PPP投資, 是為了以PPP的名義避免二次招標, 獲得施工任務, 影響中標造價, 獲取高額施工利潤及社會資本投資回報。

Ø地方政府通過招商引資等方式吸引各類PPP基金、信託公司等財務投資人以PPP的名義投資當地專案, 重點關注投資回報水準、回收期限和退出方案, 往往要求當地政府所屬平臺公司在一定期限內予以回購, 實現財務投資人的安全退出。

Ø上述兩類投資者對PPP項目的未來持續運營及長期合作均不感興趣, 也缺乏相應的能力, 所關注的僅是短期投資和高額回報。

Ø以各種PPP基金的名義為地方政府提供短期過橋融資, 使得剝離地方平臺公司融資功能的改革努力付之東流, 且以PPP的名義不斷創造新的融資平臺, 解決短期性融資需求, 通過建立各種退出機制實現社會資本的短期退出。

Ø類似PPP實際操作所衍生的各種做法, 與正常的PPP模式追求建立長期合作夥伴關係的初衷背道而馳。

3、“去杠杆”演變為加杠杆的創新模式

ØPPP模式的引入, 目的是為了促進地方政府去杠杆, 降低地方政府負債融資風險, 但實際上卻成為地方政府加杠杆的一種創新模式。

Ø一是PPP模式可以減少地方政府對當地基礎設施專案資本金注入的負擔。 PPP專案一般需要大約30%的資本金和70%的銀行貸款。 資本金需要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出資, 甚至完全由社會資本出資, 政府資本金出資負擔很輕;

Ø二是減輕財政支付壓力。 過去的BT模式需要地方政府在3-5年內完成專案支付, PPP模式則可拉長成20-30年支付;三是可借助社會資本進行融資。 社會資本需要承擔與股權份額相對應的融資責任, 可以發揮大型國企尤其是中央企業低成本融資的先天優勢。

Ø上述運作模式使得大量PPP專案在沒有地方政府現行財政壓力的情況下得以上馬,但項目所形成的企業債務,由於是以明股實債等方式籌措,將來必然成為政府債務,最終推高地方政府未來償債風險。

ØPPP模式的大規模推廣應用,不僅沒有實現真正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減輕地方政府債務壓力的目的,而且會以更隱蔽的形式顯著加大地方政府未來負債壓力,將履約的責任留給繼任者,導致未來當地政府履約難度很大。

4、“私營部門融資” 演變為套取財政補貼的工具

Ø《關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專案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2號)提出,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實施PPP項目;

Ø《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財金〔2014〕113號)強調,PPP專案應履行專案識別、準備、採購、執行、移交等操作流程。

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政府採購應使用財政性資金。

Ø我國目前實施的PPP專案,完全政府付費專案僅占30%左右,可完全由使用者付費的專案占45%左右,其餘25%左右為需要財政部分補貼的使用者付費專案。

Ø我國相關政策檔將所有PPP專案都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導致各地爭相通過包裝PPP專案來套取財政資金及享受各種優惠政策。

Ø由於PPP專案即便必須通過政府採購,其支付實際發生在未來,並不需要即時支付。我國有關部門規定,PPP專案未來財政支付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予以證明,很多地方通過當地人大決議等方式予以保障,這些做法均流於形式,使得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及得到人大決議保障的項目,將來根本不具備財政支付能力。

Ø目前全國各地普遍流行將地方政府現有債務以TOT、ROT等方式轉換為PPP專案公司債務,因為在表面上能夠化解地方政府債務,可以獲得中央政府財政獎勵資金支援。

Ø在實際操作上,仍然約定由地方政府所屬平臺公司以各種形式進行兜底或者回購,因此並不能真正消除地方政府的或有債務和未來償債壓力。

可以發揮大型國企尤其是中央企業低成本融資的先天優勢。

Ø上述運作模式使得大量PPP專案在沒有地方政府現行財政壓力的情況下得以上馬,但項目所形成的企業債務,由於是以明股實債等方式籌措,將來必然成為政府債務,最終推高地方政府未來償債風險。

ØPPP模式的大規模推廣應用,不僅沒有實現真正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減輕地方政府債務壓力的目的,而且會以更隱蔽的形式顯著加大地方政府未來負債壓力,將履約的責任留給繼任者,導致未來當地政府履約難度很大。

4、“私營部門融資” 演變為套取財政補貼的工具

Ø《關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專案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2號)提出,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實施PPP項目;

Ø《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財金〔2014〕113號)強調,PPP專案應履行專案識別、準備、採購、執行、移交等操作流程。

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政府採購應使用財政性資金。

Ø我國目前實施的PPP專案,完全政府付費專案僅占30%左右,可完全由使用者付費的專案占45%左右,其餘25%左右為需要財政部分補貼的使用者付費專案。

Ø我國相關政策檔將所有PPP專案都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導致各地爭相通過包裝PPP專案來套取財政資金及享受各種優惠政策。

Ø由於PPP專案即便必須通過政府採購,其支付實際發生在未來,並不需要即時支付。我國有關部門規定,PPP專案未來財政支付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予以證明,很多地方通過當地人大決議等方式予以保障,這些做法均流於形式,使得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及得到人大決議保障的項目,將來根本不具備財政支付能力。

Ø目前全國各地普遍流行將地方政府現有債務以TOT、ROT等方式轉換為PPP專案公司債務,因為在表面上能夠化解地方政府債務,可以獲得中央政府財政獎勵資金支援。

Ø在實際操作上,仍然約定由地方政府所屬平臺公司以各種形式進行兜底或者回購,因此並不能真正消除地方政府的或有債務和未來償債壓力。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