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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規:未獲家屬同意搶救垂危患者 醫院不擔責

封面新聞記者肖茹丹

根據《解釋》, 對於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 患者或近親屬不同意時, 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 可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事後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8月31日晚, 8月31日晚, 在陝西省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 產婦馬茸茸在待產時, 從醫院五樓墜亡。 事發後, 醫院方面表示, 由於家屬多次拒絕剖宮產, 最終導致產婦難忍疼痛跳樓。 但是產婦家屬卻聲稱, 曾向醫生多次提出剖宮產被拒絕。

榆林產婦事件 圖片來源榆林一院

按照《解釋》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 今後如遇類似情況, 醫護人員在獲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准後, 即可對患者實施相應措施, 事後患者若要求賠償, 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此外, 《解釋》還對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的法律適用進行了規定, 明確醫療美容屬於“診療活動”的範圍, 規定因醫療美容行為引發的糾紛應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的範圍, 以區別于生活美容類損害責任糾紛, 醫療美容應當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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