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的預付款有多種說法, 究竟該不該退還也一直是消費者和開發商爭論的焦點, 如果銷售告訴你上交的誠意金絕對不退, 這樣的做法合法嗎?
幾天前, 小張來到了某樓盤。 在看沙盤、實地考察一番後, 小張自認為樓盤的性價比還算可以。 在與售樓員交流時, 問題出現了。 小張看好的15號樓, 為二期, 目前沒有預售許可證, 只能交誠意金, 小張想這樣也可以, 但售樓員告訴小張, 如果不買房, 這1萬元的誠意金是絕對不退的, 這讓小張難以理解:我交了誠意金, 如果不買房理應退還, 哪有不退之說。 “凡是我的客戶,
目前, 不少開發商在樓盤還在打地基時就已開始通過誠意金的方式對外銷售房源。 少則需要數千元, 多則數萬元。 誠意金即意向金, 它不同于以前房開商所收取的定金或違約金, 因為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意向金這一說法, 所以房地產開發商收取“誠意金”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而其收取時間又主要集中在雙方簽訂正式合同之前, 對合同的具體內容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 僅能表明雙方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向。 誠意金對開發商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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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訂金:與定金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 訂金不是一個規範的概念,在法律上僅作為一種預付款的性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 合同履行的只作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
誠意金:即意向金,這在買房和賣房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多有體現,其實法律上並沒有誠意金之說,主要是由於我們交易市場的誠實信用體系還不健全,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損害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