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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出爐

實行“紅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制度

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日前印發《關於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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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司局負責人就

《關於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

的指導意見》, 不包括在途煤。

問: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都規定了哪些適用情形?

答:《指導意見》規定了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三種適用情形:一是當市場供不應求, 價格大幅上漲至紅色區域時, 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高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防止囤積惜售,

加劇供應緊張狀況。 在此期間, 可不考核生產和經營企業最低庫存, 鼓勵各方加大資源投放, 以滿足市場需求。 二是當市場供過於求, 價格大幅下跌至紅色區域時, 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低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防止企業少存煤甚至不存煤, 影響安全生產穩定運行。 期間, 可不考核最高庫存, 鼓勵企業多存煤, 以促進市場供需平衡。 三是其他情形均對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進行考核。

問: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對於保障煤炭市場穩定供應、促進煤炭價格處於合理區間有哪些積極作用?

答: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能夠有效增強煤炭供應保障的穩定性, 減少價格大幅波動。 第一, 能夠發揮蓄水池的作用。

庫存制度通過構建多層次的煤炭市場儲備體系, 提升社會整體庫存水準, 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熨平產運需各環節因突發因素等引起的市場波動, 增強煤炭供應保障的彈性。 第二, 能夠發揮調節器的作用。 當煤炭供過於求、價格下跌時, 通過設立最低庫存, 引導煤炭產供需各方多存煤, 有利於促進供需平衡;當煤炭供不應求、價格上漲時, 通過設立最高庫存, 有利於防止產供需各方特別是中間環節囤積惜售, 加劇市場失衡, 造成價格劇烈波動。 第三, 能夠發揮警戒線的作用。 庫存制度對企業存煤進行規範, 在有利於上下游企業保持連續性平穩生產的同時, 為相關部門開展煤炭市場監管提供參考依據。

另外, 當前煤炭市場供給總體平穩,

價格呈現穩中趨降的態勢, 港口、電廠存煤均處於較高水準, 10月中旬以來, 秦皇島港口煤炭庫存連續一個多月保持在高位, 較去年同期大幅增長;截至12月4日, 全國統調電廠煤炭庫存近1.18億噸, 可用天數23天;加之今年各地高度重視迎峰度冬煤炭保障, 備冬儲煤工作比較主動超前, 重點地區的庫存遠高於往年同期水準, 這些都為庫存制度的出臺和實施提供了有利條件。 《指導意見》在政策發佈與正式施行之間還預留了一定的緩衝期, 為企業組織生產和調整庫存留出時間。

問:如何保障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有效實施?

答:一是《指導意見》兼顧了原則性和靈活性, 做出的規定方便操作落地。

《指導意見》依據現有相關行業標準規範, 綜合考慮煤炭開採佈局、資源稟賦、運輸條件和產運需結構變化等因素, 區分不同環節、不同區域、不同企業、不同時段, 確定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 另外, 對企業的存煤標準不搞“一刀切”, 在提出原則性要求的基礎上, 由各地和重點用煤行業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是《指導意見》建立了明確的考核機制, 保證了制度的有效執行。 為確保制度的嚴肅性, 加強監督考核, 專門制定了配套的《考核辦法》, 對考核物件、主體、內容和方式進行了明確, 對考核的組織、違規的認定進行了細化。 同時, 明確在迎峰度夏度冬等重點時段或市場供需出現異常波動時, 國家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將適時組織對重點地區煤炭庫存情況進行核查。

另外, 《指導意見》明確, 對相關企業因自然災害、安全事故、設備檢修、資源運力受限等特殊情況無法滿足存煤要求的, 在考核時按照特例處理。

三是《指導意見》提出了相應的激勵約束措施, 引導企業主動履行社會責任。 強化正向激勵。 《指導意見》和《考核辦法》提出, 各地可根據考核結果, 結合地方實際, 對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執行較好的企業進行通報表揚, 納入“紅名單”, 並在資金獎勵、計畫電量安排、儲煤設施改造、資源運力銜接等方面給予相應支援。 強化違規懲戒。 一年內企業庫存考核一次不達標的, 納入企業信用重點關注名單, 進行重點關注和信用跟蹤監測, 有關部門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兩次不達標的,進行通報批評;三次及以上不達標的,納入企業信用“黑名單”,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採取懲戒措施。強化信用約束。委託協力廠商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企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執行情況的信用資料獲取工作,並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定期公佈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執行情況信用評估報告,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問:《指導意見》對重點燃煤電廠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目前,我國電煤消費占煤炭消費的一半左右,比例最高,數量最大,保障電煤供應是實現電力穩定生產運行的關鍵。因此,《指導意見》根據現有相關標準規範,在參照近年來全國重點電廠煤炭庫存的基礎上,專門對重點燃煤電廠的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進行了規範。

對於最低庫存,《指導意見》提出,一是主要考慮各地煤炭消費量和自給率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各區域電煤庫存平均可用天數,將各地最低庫存標準分為兩檔。山西、陝西、內蒙古等煤炭主產區的燃煤電廠,庫存量原則上不少於15天耗煤量;其他地區的燃煤電廠,庫存量原則上不少於20天耗煤量。二是綜合考慮運輸方式、運輸距離、資源礦點、煤種類型等因素,明確具體電廠存煤標準。同時規定,常態下燃煤電廠的最低庫存,選取區域存煤與電廠存煤標準的低值。對於運輸條件較好的煤電聯營專案,可適當調低最低庫存標準。三是為確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動用煤需要,有關電力企業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儲工作,確保在用煤高峰到來前,將最低庫存水準在常態基礎上再提高5–10天,其中燃燒褐煤的電廠的最低庫存水準在常態基礎上提高5天。

對於最高庫存,《指導意見》提出,當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燃煤電廠庫存量應保持在合理水準,原則上不超過該電廠兩倍的最低庫存量,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動期間,最高庫存量可再適當上浮10–20天。

《指導意見》還進一步規範了各地用於計算庫存天數的日煤耗基準值的測算標準。

有關部門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兩次不達標的,進行通報批評;三次及以上不達標的,納入企業信用“黑名單”,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採取懲戒措施。強化信用約束。委託協力廠商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企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執行情況的信用資料獲取工作,並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定期公佈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執行情況信用評估報告,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問:《指導意見》對重點燃煤電廠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目前,我國電煤消費占煤炭消費的一半左右,比例最高,數量最大,保障電煤供應是實現電力穩定生產運行的關鍵。因此,《指導意見》根據現有相關標準規範,在參照近年來全國重點電廠煤炭庫存的基礎上,專門對重點燃煤電廠的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進行了規範。

對於最低庫存,《指導意見》提出,一是主要考慮各地煤炭消費量和自給率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各區域電煤庫存平均可用天數,將各地最低庫存標準分為兩檔。山西、陝西、內蒙古等煤炭主產區的燃煤電廠,庫存量原則上不少於15天耗煤量;其他地區的燃煤電廠,庫存量原則上不少於20天耗煤量。二是綜合考慮運輸方式、運輸距離、資源礦點、煤種類型等因素,明確具體電廠存煤標準。同時規定,常態下燃煤電廠的最低庫存,選取區域存煤與電廠存煤標準的低值。對於運輸條件較好的煤電聯營專案,可適當調低最低庫存標準。三是為確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動用煤需要,有關電力企業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儲工作,確保在用煤高峰到來前,將最低庫存水準在常態基礎上再提高5–10天,其中燃燒褐煤的電廠的最低庫存水準在常態基礎上提高5天。

對於最高庫存,《指導意見》提出,當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燃煤電廠庫存量應保持在合理水準,原則上不超過該電廠兩倍的最低庫存量,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動期間,最高庫存量可再適當上浮10–20天。

《指導意見》還進一步規範了各地用於計算庫存天數的日煤耗基準值的測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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