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紹東(3590021964****2522)
楊美英(3590021964****2522)
林長沙(3505811987****2737)
曾倩蘭(3505211987****0522):
本院受理原告陳文廣與被告王宏偉、林紹東、楊美英、林長沙、曾倩蘭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因無法通過其他送達方式向你們送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5890號民事裁定書。 本院裁定:駁回陳文廣的起訴。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辦法官:黃秀寶 書記員:林清溪
聯繫電話:0595-88617513、88617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