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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軟體合規問題不容忽視

原標題: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軟體合規問題不容忽視

隨著我國軟體產業不斷發展, 電腦軟體著作權糾紛數量也呈逐年攀升態勢。 近些年, 也出現了很多典型的涉外智慧財產權案件。 未經授權就使用外國電腦軟體, 被外國著作權人起訴到法院的事件經常出現。 本文就是一起未經授權商業性使用外國電腦軟體被判賠150萬元的案件。

通常對於這類案件通常會有這樣幾個關鍵點值得研究, 如未在中國登記的外國電腦軟體在中國受法律保護麼?電腦軟體商業化使用認定、電腦軟體侵權證據的推定認可和電腦軟體侵權賠償數額確定問題等等。

案情經過

PTC Inc.(中文名為參數技術公司, 以下簡稱參數公司), 是一家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公司。 參數公司於2004年9月13日在美國版權局將Pro/E野火版軟體進行了版權登記, 是該軟體的唯一版權所有人, 該軟體是廣為人知的三維設計軟體, 廣泛應用於汽車、航太的模具設計、研發、製圖等領域。

新譽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譽公司)成立於2002年,主要從事軌道交通、新能源、數控設備、現代物流、辦公設備、通用航空六項業務, 其工程技術中心約有160人, 在產品研發設計過程中未經參數公司許可安裝使用Pro/E野火版軟體。

參數公司曾就其使用Pro/E野火版軟體正版化問題與新譽公司長期進行協商溝通,但新譽公司始終沒有向參數公司支付任何軟體許可使用費。

參數公司認為新譽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侵害了參數公司的合法權益, 應承擔賠償責任。

2015年11月2日, 參數公司以侵害電腦軟體著作權為由將新譽公司起訴至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新譽公司辯稱, 參數公司所訴無事實依據,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 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6年10月10日,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作出一審判決, 認為新譽公司未經參數公司許可商業化使用Pro/E野火版軟體的電腦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成立, 且新譽公司存在阻礙法院對現場所有電腦進行取證的情形,

法院綜合在案各項因素判決新譽公司立即停止複製、使用侵犯參數公司Pro/E野火版軟體著作權的電腦軟體、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參數公司經濟損失(包含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50萬元。 【(2015)常知民初字第156號】

2017年6月2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 新譽公司上訴理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蘇民終1512號】

案件剖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國電腦軟體著作權人主張國內企業未經許可實施複製、使用相關電腦軟體的行為引發的侵害電腦軟體著作權案。 下面, 我們來看幾個關鍵點問題。

1、未在中國登記的外國電腦軟體在中國受法律保護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 受本法保護。 《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體, 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 受本條例保護。 參數公司於2004年9月13日在美國版權局就涉案Pro/E野火版軟體進行了版權登記,我國與美國均為《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締約國, 所以, 參數公司對涉案電腦軟體享有的著作權應受中國法律保護。

2、電腦軟體的商業化使用行為認定

如何認定電腦軟體的商業化使用行為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電腦軟體使用者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電腦軟體的, 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 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屬侵權行為。

從以上司法解釋規定可以知道, 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電腦軟體的要承擔民事責任。 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體的,屬侵權行為。 本案中, 法院認定的事實是:結合新譽公司在網路上招聘資訊中含有涉案軟體、案外人開目公司也在新聞報導中提及新譽公司的PDM/CAPP專案涉及涉案軟體、新譽公司經營範圍等因素, 可認定新譽公司對Pro/E野火版軟體依賴程度較高,法院在對新譽公司經營場所進行證據保全時,也發現了涉案軟體。而新譽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沒有商業化使用侵權的電腦軟體著作權。

3、電腦軟體侵權證據的推定認可

電腦軟體侵權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是一件相對複雜的工作。軟體權利人可通過公證、申請行政執法、證據保全等方式收集侵權證據,但有時也會遭遇侵權人的不配合和拒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案中,出現了人民法院在新譽公司辦公地點保全侵權證據時,新譽公司以斷電等方式阻撓法院取證的情節。最終,人民法院綜合在案現有證據,認定被告行為“妨害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依法認定新譽公司實施了複製、使用參數公司Pro/E野火版軟體的行為。

4、電腦軟體侵權賠償數額確定問題

據悉,我國司法實踐中,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與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經常難以確定,而上限為50萬元的法定賠償又往往過低。為解決實踐中出現的侵權成本過低、侵權懲治力度不足的問題,各地法院出臺了多種實踐操作指導意見,即可根據涉案正版軟體的市場價格確定賠償數額。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京高法發[2005]12號)第31條規定,軟體最終使用者侵犯電腦軟體著作權的,可以按照正版軟體市場價格確定賠償數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年通過的《關於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中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數額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軟體最終使用者侵犯電腦軟體著作權,被判停止侵權的,可以參考正版軟體市場銷售價格確定賠償數額。也有法院根據涉案正版軟體的市場價格乘以安裝數量計算損失賠償數額,如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奧多比公司訴成都漢湘文化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電腦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案號:(2004)成民初字第477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美而光交通運動器材(昆山)有限公司與歐特克公司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上訴案【案號:(2008)蘇民三終字第0056號】等多個案件中,法院均是以涉案正版軟體的市場價格乘以安裝數量計算損失賠償數額。

其實,上述確定賠償金額的做法,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智慧財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第16條規定:在確定損害賠償時要充分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採取優勢證據標準認定損害賠償事實。積極引導當事人選用侵權受損或者侵權獲利方法計算賠償,盡可能避免簡單適用法定賠償方法。參照許可費計算賠償時,體現侵權賠償金適當高於正常許可費的精神,增強損害賠償的補償、懲罰和威懾效果,提高侵權代價。

本案中,權利人在電腦軟體侵權損害賠償的實際損失與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都無充分證據證明。法院在判決被告新譽公司賠償150萬元時,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被告的侵權規模、被告阻撓法院取證、侵權持續的期間、涉案電腦軟體的市場價值、律師費等合理費用。

2015年底,《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檔正式發佈,意見中提到“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以來,我國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水準大幅提高,保護狀況明顯改善,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普遍增強,智慧財產權工作取得長足進步,對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仍面臨智慧財產權大而不強、多而不優、保護不夠嚴格、侵權易發多發、影響創新創業熱情等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同時還提到,“當前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蓄勢待發,我國經濟發展方式需要加快轉變,創新引領發展的趨勢會更加明顯,智慧財產權制度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突出。需要不斷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改革,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

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電腦軟體侵權行為的認定和賠償也是一個難點、重點和熱點的問題。該類案件的處理有其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本文通過研究介紹參數公司與新譽公司的電腦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例,介紹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操作方法,也提醒廣大企業必須重視軟體使用的合規問題,否則會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可認定新譽公司對Pro/E野火版軟體依賴程度較高,法院在對新譽公司經營場所進行證據保全時,也發現了涉案軟體。而新譽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沒有商業化使用侵權的電腦軟體著作權。

3、電腦軟體侵權證據的推定認可

電腦軟體侵權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是一件相對複雜的工作。軟體權利人可通過公證、申請行政執法、證據保全等方式收集侵權證據,但有時也會遭遇侵權人的不配合和拒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案中,出現了人民法院在新譽公司辦公地點保全侵權證據時,新譽公司以斷電等方式阻撓法院取證的情節。最終,人民法院綜合在案現有證據,認定被告行為“妨害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依法認定新譽公司實施了複製、使用參數公司Pro/E野火版軟體的行為。

4、電腦軟體侵權賠償數額確定問題

據悉,我國司法實踐中,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與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經常難以確定,而上限為50萬元的法定賠償又往往過低。為解決實踐中出現的侵權成本過低、侵權懲治力度不足的問題,各地法院出臺了多種實踐操作指導意見,即可根據涉案正版軟體的市場價格確定賠償數額。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京高法發[2005]12號)第31條規定,軟體最終使用者侵犯電腦軟體著作權的,可以按照正版軟體市場價格確定賠償數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年通過的《關於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中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數額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軟體最終使用者侵犯電腦軟體著作權,被判停止侵權的,可以參考正版軟體市場銷售價格確定賠償數額。也有法院根據涉案正版軟體的市場價格乘以安裝數量計算損失賠償數額,如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奧多比公司訴成都漢湘文化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電腦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案號:(2004)成民初字第477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美而光交通運動器材(昆山)有限公司與歐特克公司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上訴案【案號:(2008)蘇民三終字第0056號】等多個案件中,法院均是以涉案正版軟體的市場價格乘以安裝數量計算損失賠償數額。

其實,上述確定賠償金額的做法,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智慧財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第16條規定:在確定損害賠償時要充分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採取優勢證據標準認定損害賠償事實。積極引導當事人選用侵權受損或者侵權獲利方法計算賠償,盡可能避免簡單適用法定賠償方法。參照許可費計算賠償時,體現侵權賠償金適當高於正常許可費的精神,增強損害賠償的補償、懲罰和威懾效果,提高侵權代價。

本案中,權利人在電腦軟體侵權損害賠償的實際損失與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都無充分證據證明。法院在判決被告新譽公司賠償150萬元時,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被告的侵權規模、被告阻撓法院取證、侵權持續的期間、涉案電腦軟體的市場價值、律師費等合理費用。

2015年底,《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檔正式發佈,意見中提到“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以來,我國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水準大幅提高,保護狀況明顯改善,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普遍增強,智慧財產權工作取得長足進步,對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仍面臨智慧財產權大而不強、多而不優、保護不夠嚴格、侵權易發多發、影響創新創業熱情等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同時還提到,“當前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蓄勢待發,我國經濟發展方式需要加快轉變,創新引領發展的趨勢會更加明顯,智慧財產權制度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突出。需要不斷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改革,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

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電腦軟體侵權行為的認定和賠償也是一個難點、重點和熱點的問題。該類案件的處理有其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本文通過研究介紹參數公司與新譽公司的電腦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例,介紹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操作方法,也提醒廣大企業必須重視軟體使用的合規問題,否則會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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