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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機關對陳世峰是否享有追訴權?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 一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 應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 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

以江歌案為例, 該案發生在日本, 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 也會根據屬地原則, 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

屬地原則, 也因此被稱為域外犯罪選擇適用管轄的“黃金原則”。 因此, 華人在國外遭遇犯罪分子侵害時, 應該及時報警, 向當地司法機關陳述犯罪事實, 依據當地法律使罪犯受到應有懲處。

華人犯罪, 中國法律還能否對其進行追責?

依據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 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 雖然經過外國審判,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 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就江歌案件而言, 兇手陳世峰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後, 我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但追訴權行使的一個充要條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國。

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國內, 才能適用刑法第十條的規定。 依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 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到該案, 如果陳世峰回到中國, 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 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境外犯罪, 不能被引渡回中國受審嗎?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為發生地所屬國被審判前回到國內, 則可以直接適用我國刑法規定, 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時, 不論我國是否和其他國家簽訂了引渡協定, 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國國籍, 就不會被引渡, 這就是“本國人不引渡”原則。 反之,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國外, 則不論雙方是否簽署引渡的雙邊協定, 都應該優先適用屬地原則。

責編:b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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