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是村裡一普通村民, 卻遭遇了讓人絕望的災難。
蘇某說到, 她生過5個孩子, 其中只活了1個兒子1個女兒, 活下來的兩個孩子老天爺也沒有給他們好命:他們都殘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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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3個孩子, 蘇某眼眶紅了:剛出生沒幾天就夭折了。
災難的源頭就是她自己, 蘇某痛哭:我跟我丈夫是表兄妹, 我們村裡人覺得表兄妹結婚是一件親上加親的事情。
"我的娃沒有1個好命, 我們村的人都覺得是娃身上中了魔”。
殊不知, 這是近親結婚的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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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婚配的夫婦有可能從他們共同祖先那裡獲得同一基因,
如果這一基因按常染色體隱性遺傳方式, 其子女就可能因為是突變純合子而發病。
我國《婚姻法》對此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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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父輩與子輩之間才屬於三代以內。
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 算第一代, 依此類推。 如表兄妹結婚, 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 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 表兄妹結合就是第三代。 而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
希望不要再重演蘇某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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