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
子女聲明放棄遺產繼承。
這是因為品德高尚, 還是有什麼難言之隱?
今年的6月25日, 富貴鳥的創業元老之一林國強去世。
聽過豪門為了爭家產頭破血流、謀財害命的, 還從來沒聽過主動放棄遺產繼承的。
這是因為品德高尚, 還是有什麼難言之隱?
一、父親去世, 子女卻不能繼承遺產
上世紀90年代, 富貴鳥由林和平、林和師、林榮河、林國強堂兄弟4人創立,
林氏兄弟
企業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 業績連年下滑, 甚至出現淨虧損, 不得已向銀行借款。 而銀行為了避免企業企業破產無法還款, 會要求企業大股東作為擔保人, 簽字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就是自己的“孩子”, 孩子有難, 難道還不救?林國強的答案是救!作為富貴鳥的大股東兼創始人之一, 林國強生前作為擔保人, 簽署的借款合同總額達2.9億元。
而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人死債不滅”;《擔保法》中則規定:擔保人死亡, 應由其遺產繼承人在擔保範圍內承擔責任。
於是, 出現了我們開篇的一幕。 為了避免背負大額債務, 林國強的子女到法院聲明放棄繼承權。
二、股東死亡後, 其股權可不可以由子女繼承?
作為創始人, 林國強持有富貴鳥大量原始股, 這些股權是屬於企業家私人財產, 然而因為公司債務, 其子女不得不放棄繼承。
股權是屬於私人財產, 其股權可不可以由子女繼承?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創始人的法定繼承人在公司服務多年, 有著優秀的經商天賦和管理經驗,
如果繼承人完全不瞭解公司, 對公司經營既無能力也無興趣, 其他股東肯定不希望這樣的人進入股東會, 決定公司生死。 比如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老闆田疇花費心血做到上市, 1年後病逝, 其妻繼承全部股權, 管理公司。 然其能力不足, 兩年後就低價轉讓了公司股權。
對於此類繼承人, 股東之間能不能事先在章程中約定其不能繼承股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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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繼承權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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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股權繼承權可以在公司章程上自行約定。如果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完全不懂公司經營且從未進入公司服務過,對公司的情感情懷都相對偏弱。此時,為了保證公司長遠的發展,經各股東平等自願的協商,可以約定以合理價格回購繼承人手上的股權,也即股東死亡,繼承人可以得到與股權等值的一筆錢,但是不能繼承股權。
如何讓子女和企業達到共贏?許多家族企業都做了非常深度的設計,如李嘉誠家族、霍氏家族、方太的茅氏家族,將來再探討。
作為企業家,戰略上的思考永遠大於你戰術上的努力。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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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股權繼承權可以在公司章程上自行約定。如果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完全不懂公司經營且從未進入公司服務過,對公司的情感情懷都相對偏弱。此時,為了保證公司長遠的發展,經各股東平等自願的協商,可以約定以合理價格回購繼承人手上的股權,也即股東死亡,繼承人可以得到與股權等值的一筆錢,但是不能繼承股權。
如何讓子女和企業達到共贏?許多家族企業都做了非常深度的設計,如李嘉誠家族、霍氏家族、方太的茅氏家族,將來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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