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盱眙:檢察機關排除涉黑罪名, 一起非法採礦案52人均獲刑罰
本報訊 “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採礦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並處罰金80萬元……”12月15日, 在江蘇省盱眙縣法院的法庭, 一份長達90多頁的判決對薑某等52名被告人全部處以刑罰。 這起檢察機關改變移送審查起訴罪名、涉案人員眾多、涉案金額1000余萬元的案件終於有了一審判決結果。
早在2014年8月, 江蘇省水利廳等多家單位聯合發文, 將洪澤湖水域列為禁止采砂區域, 但仍有人目無法律, 逐利而動。 今年1月, 公安機關將薑某等52人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隱瞞犯罪所得罪、敲詐勒索罪和非法採礦罪等6個罪名,
經查, 姜某與章某、郭某等人發現洪澤湖南線19號和20號航標附近的水域(屬盱眙境內)下有大量黃砂, 遂安排人員佔領該水域, 悄悄組織開挖航道, 以便順利進行非法采砂活動。 為牟取暴利, 薑某等人不斷吸納人員加入, 最後形成一個涉案人員分別來自江蘇省洪澤、盱眙、泗洪、南京以及安徽、福建等地, 且大部分人有前科的犯罪集團。 因案情重大, 涉及人員眾多, 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檢察院掛牌督辦此案。
盱眙縣檢察院為此成立了專案組, 由該院檢察長潘建文帶隊辦案。 對於該犯罪組織是否涉黑, 產生了質疑。
檢察官審閱了100多冊證據並到現場調查分析, 發現該案並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某些特徵:一方面, 涉黑犯罪要求對一定領域形成控制, 而以薑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僅僅是在洪澤湖一小塊水域上形成非法控制, 達不到對控制整個“領域”的要求;另一方面, 涉黑犯罪要求犯罪組織有暴力犯罪, 該犯罪組織在采砂過程中因為利益爭奪內部起了爭鬥, 1人重傷, 1人溺水身亡, 但犯罪組織所實施的暴力犯罪的對象是采砂船主, 他們又構成共同犯罪集團。
為從根本上杜絕非法采砂行為, 盱眙縣檢察院向水務等單位發出檢察建議, 提出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監督、對非法采砂的重點地區加強巡查看守工作、規範對非法采砂行為的行政處罰、加強執法部門協調配合等四項建議。
9月26日, 盱眙縣檢察院以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薑某等52人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