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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眼」劃剪刀、咬手指……屯溪區一服裝店主暴力抗法後果很嚴重!

時裝店業主孫某拒不配合城管執法, 還手持剪刀劃傷執法隊員, 並咬傷執法隊員的拇指。 日前, 屯溪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被告人孫某犯妨害公務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緩刑一年。

(網路配圖 圖文無關)

現年50歲的男子孫某系歙縣人, 在屯溪區經營一家時裝店。 2017年7月13日10時許, 屯溪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工作人員在對市區柏樹路沿街店面進行占道經營治理時, 發現業主孫某時裝店的店門口擺放著塑膠模特及掛有布匹的架子, 便告知業主孫某將物品收回店內, 孫某未予理睬。 後執法隊員再次對孫某進行告知, 並出示執法證件, 要求孫某配合工作, 將物品收回店內。 不料, 孫某竟手持一把裁縫剪刀來到店門口, 與執法隊員爭吵並拒不配合將物品收回店內。 此刻, 現場帶隊負責人張某對孫某進行勸導, 並指示執法隊員對其物品進行暫扣。

孫某則手持剪刀沖向張某, 被部分執法隊員攔住。 同時, 其他執法隊員將掛有布匹的架子搬上執法車輛, 孫某又手持剪刀欲將架子奪回, 後被執法隊員控制並奪下剪刀。 在控制過程中, 孫某用剪刀劃傷執法隊員任某的右手腕和石某的右肘部, 並咬傷石某的左手大拇指。

據瞭解, 該案庭審過程中, 被告人孫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均不持異議, 並表示自願認罪。 2017年9月12日, 孫某就此賠償了執法隊員任某、石某的醫療、物品損失等費用2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孫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依法應予懲處。 鑒於孫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當庭自願認罪,

並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 法院依法從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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