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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標識不全,商家應否承擔產品品質責任?

法制網訊 記者徐鵬 通訊員牟慧敏 王曉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 隨著社會大眾維權意識的增強, 廣大消費者對產品品質的關注也不再僅僅停留於產品缺陷層面, 產品說明、包裝標識等要素越來越成為消費者對產品品質關注的焦點。 那麼, 商品包裝標識不全, 是否屬於產品品質責任呢?

李磊(化名)於2015年4月在日照某商場購買了衡水老白乾5年白酒一盒, 衡水老白乾8年白酒四盒。 買回家後發現該酒沒有標注生產日期、貯存條件等。 另外, 李磊還發現, 該白酒包裝上標有“中國馳名商標”字樣,

而平時對法律法規較為關注的李磊知道, 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商標法》已經明確禁止生產者、經營者將“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廣告宣傳、專欄以及其他商業活動。 基於以上情況, 李磊一紙訴狀, 將購買白酒的商場告上日照市東港區法院, 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對方返還貨款1890元, 並支付十倍賠償金18900元。

到底該種情形商家是否要承擔產品品質責任呢?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 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六)貯存條件;……”。 由此可見, 生產日期、貯存條件等屬於法律明文要求在食品上標明的事項, 未標明或不符合規範的標明, 均會導致該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而商場銷售的兩種涉案白酒在外包裝及標籤上均未標注貯存條件, 同時, 標注的生產日期也不符合規範要求, 其中一種酒未在白酒外包裝上標注生產日期或相關指示標示, 僅在內瓶掛簽上加印了生產日期, 另外一種酒將生產日期標注為“130461”, 並不符合法律對生產日期標識的要求。

對於原告提出的涉案兩款酒的外包裝上標有“馳名商標”字樣, 根據《商標法》規定, 自2014年5月1日起“馳名商標”禁止出現在商品包裝上, 但在2014年5月1日前已進入流通領域的印有“馳名商標”的商品仍可繼續銷售。 經查詢, 兩種涉案白酒均系2014年5月1日後生產, 外包裝仍印有“中國馳名商標”字樣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 綜合以上分析, 可以認定商場銷售的上述兩款酒均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因此, 本案中, 李磊作為消費者對商場的訴求於法有據, 最終, 法院依法支持了李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購買食品時, 一定要注意檢查食品包裝上的相關事項, 一旦出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 無論是否造成人身、財產損害, 均可依法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權利。 與生產者、銷售者協商不成, 可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 也可提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

應注意收集以下證據:1、反映當事人法律關係形成、發展的證據材料, 如商品的購貨發票、接受服務的票據、加工承攬、保管合同的檔等;2、反映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 如有產品品質問題的樣品、標的物檢驗鑒定結論等;3、能夠證明經濟損失情況的材料, 如損失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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