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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曝光台」失信被執行人—吳林生

公佈內容系查詢時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公佈與查詢平臺所顯示的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第四條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第二款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 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 並可以採取新聞發佈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資訊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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