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闞某與其朋友二人相約到某大廈網球場打球, 並預訂了9月2日晚8點至10點的時間。
當晚8:20左右, 二人打球時球打出場外,
物業公司只同意按照2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器具費、護理費只同意賠償56天的, 交通費只同意賠償與其就診相吻合的, 其他的經濟損失均不同意賠償。
闞某委託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此案件。
被告物業公司辯詞:
1.原告闞某打球的場地, 燈光照明是足夠的。
2.因草坪處不是公共道路, 周圍是用綠植圍檔起來的, 目的就是禁止非管理人員進入, 因此該地段確實沒有照明設施。
3.闞某當時是怎麼掉入沒有蓋的井裡, 物業公司並不清楚。
4.被告承認造成原告摔傷的那個井當時確實沒有井蓋, 物業公司在管理上的確存在過錯。
5.原告闞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應有注意的義務。
事件爭議點:
1、物業公司對闞某的受傷應承擔多大的責任比例;
2、原告闞某主張的各項經濟損失是否合理。
法院判決: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 物業公司管理的網球場地並非封閉的, 打球過程中將球打出場外亦是不可避免的。
闞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其跨過圍檔進入草坪撿球時, 明知該處夜晚沒有照明設施, 其進入時更應謹慎, 故原告闞某對其傷害後果亦應承擔次要責任, 即10%的責任。
據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 被告物業管理公司賠償闞某醫療費2636元、營養費2610元、護理費7569元、交通費432元、殘疾賠償金10309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738元、器具費80元、精神撫慰金4500元,
二、駁回闞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傷情鑒定費3150元, 由被告物業管理公司負擔(自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案件受理費1735元, 由闞某負擔325元(已交納), 由被告物業管理公司負擔1410元(自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金鉦律師觀點: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闞某摔傷的地點是在被告物業公司管理的區域內。
2.物業公司管理的網球場地並非封閉的,打球過程中將球打出場外亦是不可避免的。
3.由於物業公司未對其管理的草坪區域安裝照明設施,未對草坪內的井安裝井蓋。
4.當闞某進入草坪內撿球時,掉入未安裝井蓋的井內,造成了身體受傷。
5.若物業公司及時將缺失的井蓋進行安裝,既便是闞某進入草坪內撿球,亦不會掉入井內。
因此對闞某造成的傷害後果,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經營者,應當對進入該經營場所的消費者,盡到人身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闞某摔傷的地點是在被告物業公司管理的區域內。
2.物業公司管理的網球場地並非封閉的,打球過程中將球打出場外亦是不可避免的。
3.由於物業公司未對其管理的草坪區域安裝照明設施,未對草坪內的井安裝井蓋。
4.當闞某進入草坪內撿球時,掉入未安裝井蓋的井內,造成了身體受傷。
5.若物業公司及時將缺失的井蓋進行安裝,既便是闞某進入草坪內撿球,亦不會掉入井內。
因此對闞某造成的傷害後果,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經營者,應當對進入該經營場所的消費者,盡到人身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