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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打網球,人掉進窨井裡致傷殘,物業該賠麼?

事件回顧:

闞某與其朋友二人相約到某大廈網球場打球, 並預訂了9月2日晚8點至10點的時間。

當晚8:20左右, 二人打球時球打出場外,

落入球場正門外的草坪裡, 當闞某去撿時, 不慎掉入未蓋井蓋的窨井裡。 當時窨井旁沒有照明設備, 周圍也沒有任何警示標誌。 事故發生後, 闞某朋友及時將其送往民航醫院救治。 闞某的傷經醫院診斷為:“右側7-10肋前肋不全骨折, 右第11、12肋骨折”。 經北京司法鑒定中心評定:闞某右胸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物業公司只同意按照2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器具費、護理費只同意賠償56天的, 交通費只同意賠償與其就診相吻合的, 其他的經濟損失均不同意賠償。

闞某委託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此案件。

被告物業公司辯詞:

1.原告闞某打球的場地, 燈光照明是足夠的。

2.因草坪處不是公共道路, 周圍是用綠植圍檔起來的, 目的就是禁止非管理人員進入, 因此該地段確實沒有照明設施。

3.闞某當時是怎麼掉入沒有蓋的井裡, 物業公司並不清楚。

4.被告承認造成原告摔傷的那個井當時確實沒有井蓋, 物業公司在管理上的確存在過錯。

5.原告闞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應有注意的義務。

事件爭議點:

1、物業公司對闞某的受傷應承擔多大的責任比例;

2、原告闞某主張的各項經濟損失是否合理。

法院判決: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 物業公司管理的網球場地並非封閉的, 打球過程中將球打出場外亦是不可避免的。

物業公司除了要對網球場地進行有效管理, 還應對網球場地外的管理區域進行有效的管理, 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由於物業公司未對其管理的草坪區域安裝照明設施, 未對草坪內的井安裝井蓋, 對闞某造成的傷害後果, 物業公司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即90%的賠償責任。

闞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其跨過圍檔進入草坪撿球時, 明知該處夜晚沒有照明設施, 其進入時更應謹慎, 故原告闞某對其傷害後果亦應承擔次要責任, 即10%的責任。

據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 被告物業管理公司賠償闞某醫療費2636元、營養費2610元、護理費7569元、交通費432元、殘疾賠償金10309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738元、器具費80元、精神撫慰金4500元,

共計126660元;

二、駁回闞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傷情鑒定費3150元, 由被告物業管理公司負擔(自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案件受理費1735元, 由闞某負擔325元(已交納), 由被告物業管理公司負擔1410元(自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金鉦律師觀點: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闞某摔傷的地點是在被告物業公司管理的區域內。

2.物業公司管理的網球場地並非封閉的,打球過程中將球打出場外亦是不可避免的。

3.由於物業公司未對其管理的草坪區域安裝照明設施,未對草坪內的井安裝井蓋。

4.當闞某進入草坪內撿球時,掉入未安裝井蓋的井內,造成了身體受傷。

5.若物業公司及時將缺失的井蓋進行安裝,既便是闞某進入草坪內撿球,亦不會掉入井內。

因此對闞某造成的傷害後果,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經營者,應當對進入該經營場所的消費者,盡到人身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闞某摔傷的地點是在被告物業公司管理的區域內。

2.物業公司管理的網球場地並非封閉的,打球過程中將球打出場外亦是不可避免的。

3.由於物業公司未對其管理的草坪區域安裝照明設施,未對草坪內的井安裝井蓋。

4.當闞某進入草坪內撿球時,掉入未安裝井蓋的井內,造成了身體受傷。

5.若物業公司及時將缺失的井蓋進行安裝,既便是闞某進入草坪內撿球,亦不會掉入井內。

因此對闞某造成的傷害後果,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經營者,應當對進入該經營場所的消費者,盡到人身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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