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修得同船渡, 千年修得共枕眠。 茫茫人海中, 天各一方的你我萍水相逢、共結連理多麼不易!
但, 世事難料, 有聚有散, 有喜有悲。 於是, 塵世的男男女女們也常看到一個殘酷的現實:夫妻本是同林鳥, 大難臨頭各自飛。 而且這樣的現實案例頻頻出現於我們身邊。
其實, “夫妻本是同林鳥”, 是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的, “大難臨頭各自飛”並不容易。
案例:一方身患疾病, 另一方兩次訴離婚被拒
這樣一種情況,
我們常常遇見:夫妻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
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
法院一般判決不准離婚。
而原告六個月之後再次起訴,
法官一般會判決准予離婚。
但也有例外:“二次起訴”, 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我們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張某(妻子)、李某(丈夫)于2001年經人介紹相識, 于當年登記結婚, 婚後於2003年6月生育一女兒。 婚後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 2017年1月,
2017年9月5日, 張某再次訴至法院, 要求離婚。 訴訟過程中, 李某堅決不同意離婚, 要求張某為其治療, 並稱張某此時起訴離婚, 是對其和孩子的遺棄, 若張某堅持離婚就是將其與女兒逼上絕路, 他們不得不告張某遺棄罪。 他們的女兒支持李某, 當庭情緒激動地指責母親張某拋棄了她和爸爸, 不同意張某與李某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 第一次判決不准離婚後, 李某身患重病, 張某作為妻子, 身體健康, 基於夫妻雙方互相扶養扶持的義務, 應與李某同甘共苦, 積極協助治療。 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不准離婚的判決。
案例二:魏某(妻子)經人介紹結識李某(丈夫), 二者登記結婚十餘載後, 魏某卻以婚前缺乏瞭解、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以及被告經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為由, 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
魏某訴稱, 自從嫁與李某, 兩人就經常為生活瑣事吵架, 但是為了兩個孩子, 她一直忍讓, 而李某一直未轉變態度, 經常無故對她實施家庭暴力。
2015年8月, 魏某曾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與被告離婚, 後因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時隔近一年, 魏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而李某辯稱, 原告所說不切合實際, 二人感情尚好, 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查明, 李某常年在外打工供養家庭, 2011年因病導致偏癱, 生活上需要他人照顧。 原告在給被告治療一段時間後便外出打工,
最後, 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離婚請求。
分析:“夫妻本是同林鳥”, 責任義務不能少
聊城市普法辦主任呂佩軍說,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所謂“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 在經濟上互相供養, 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 在精神上互為支柱的義務。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無條件的, 是基於婚姻家庭關係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 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也就是說, 婚內扶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 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 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 特別是在對方患病, 或是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更應該做到這一點。
“夫妻本是同林鳥”, 責任義務不能少。 扶養責任的承擔, 既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法院對以上兩個案例的判決,也體現了“夫妻本是同林鳥”的真正含義:夫妻一方身患疾病,另一方需要給予生活上的照顧、經濟上的幫助和情感上的呵護,共同維護愛情的純潔、高尚。
點評:一日夫妻百日恩,且行且珍惜!
戀愛雖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這是一個娛樂明星遭遇丈夫背叛後發出的“大氣宣言”。
海誓山盟易,患難與共不易,且行且珍惜!一日夫妻百日恩,責任、擔當,是人類特有的情感,是和諧文明的體現。
當夫妻雙方步入婚姻的殿堂,就意味著二者必須承擔起作為配偶的義務和責任。大難臨頭各自飛,為法律所不容,為良知所不容。
記者 林志濱 通訊員 周厚盟
既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法院對以上兩個案例的判決,也體現了“夫妻本是同林鳥”的真正含義:夫妻一方身患疾病,另一方需要給予生活上的照顧、經濟上的幫助和情感上的呵護,共同維護愛情的純潔、高尚。
點評:一日夫妻百日恩,且行且珍惜!
戀愛雖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這是一個娛樂明星遭遇丈夫背叛後發出的“大氣宣言”。
海誓山盟易,患難與共不易,且行且珍惜!一日夫妻百日恩,責任、擔當,是人類特有的情感,是和諧文明的體現。
當夫妻雙方步入婚姻的殿堂,就意味著二者必須承擔起作為配偶的義務和責任。大難臨頭各自飛,為法律所不容,為良知所不容。
記者 林志濱 通訊員 周厚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