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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遠律師快線:買到“凶宅”怎麼辦?!

當事人來電諮詢:

我有一位親戚最近通過仲介從黃某手裡花800萬元買了一套別墅, 由於購房是為兒子結婚急用, 所以價格比市場價還稍高些,

現雙方已簽訂合同, 我的親戚已交了大部分房款, 還有50萬元尾款約定在辦理完過戶手續後付清。

在準備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過程中, 我的親戚發現該房屋是黃某於一年前以450萬元的價格買的, 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太多, 我的親戚問黃某是怎麼回事, 黃某聲稱該房屋是從朋友處買的, 當時是為了避稅故意以較低的價格成交。 我的親戚感到蹊蹺, 就私下到別墅所在的社區打聽, 一問還真打聽出事來!原來這套別墅的女主人在3年前於屋內自縊死亡, 該房屋之後一直空置。

揚遠解讀:

凶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更多的是一種民俗文化體現。 某處不動產曾發生過非正常自然死亡事件,如自殺、他殺、意外事故,這樣的房子被稱為凶宅。

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出賣方和地產仲介必須出示有關房產資訊的相關證明, 但根據公序良俗原則和忠誠義務原則, 出賣方和仲介應把房屋曾發生的諸如兇殺案等影響個人購房的重要資訊, 作為出售資訊主動告知給買房者。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或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法院判決如下:

所以, 不小心買到凶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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