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前些日子, 我們這一位女士, 五十歲, 因為過生日喊了幾個好朋友湊了一桌。 期間飲白酒二兩左右, 飯局沒有結束, 突然就趴在了桌子上。
我們這普通人過生日,
就是朋友。
因為涉及到隨禮,
所以很少通知的。
能通知來的,
必定是很好的朋友。
這些朋友都是這位女士邀請來的,
給她過生日,
平時生活中都很好,
姐妹或者哥們相稱。
而且席間並沒進行勸酒,
因為年齡都比較大,
大家採用的是憑個人能力,
能喝多少喝多少的辦法,
這點家屬也承認了。
我們這些局外人就認為,
雖然這位女士去世了,
家屬心情很悲痛,
這個可以理解,
但是不應該和在座的朋友要賠償。
當時輿論都往一邊倒,
這位女士的家屬被很多人說不講究,
現在提起來也都說這家人家不行。
死者的兒子因為當時沒在場, 等趕到現場看見母親人中戶口有掐痕, 還說是幾個朋友故意傷害, 開口要七萬塊錢就是他提出來的, 並且還有把死者送去屍檢。 他母親活著時, 他管這幫人都姨舅的叫著, 他母親死了, 這可倒好, 立即就想到錢上去。 死者丈夫還算比較明事理, 說出了讓大家看著給,
還想起另外一件事, 和我老喝酒的一個朋友交代他媳婦說, 他要是喝死了, 就是自己倒楣, 不許和一起喝的要錢。 朋友說做人不能這樣, 本來挺好的在一起喝酒, 就算喝死也認了。 我說他那為什麼喝死, 不如不喝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