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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嚴格界定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 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並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依法依規運用信用約束手段治理公路違法超限超載現象, 進一步提升公路超限超載治理成效,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 決定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予以界定。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界定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列入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

(一)貨運車輛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

(二)貨運車輛駕駛人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

(三)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 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改裝機動車,

情節嚴重, 被吊銷經營許可的;

(五)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 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 或者1年內被給予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超限運輸行政許可, 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七)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駕駛人、源頭單位、大件運輸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八)因堵塞交通、強行沖卡、暴力抗法、破壞相關設施設備, 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九)因違法超限超載造成重大責任事故且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傷害的。

上述各項中的“超過”“以上”包含本數。

“1年”從初次領取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之日算起, 可跨自然年度。

二、切實加強嚴重失信行為資訊統計匯總

(一)各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組織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 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界定嚴重失信情形, 並將失信行為涉及的道路運輸企業、貨運源頭單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和貨運車輛、失信行為種類、具體情形等相關資訊及時錄入資訊系統, 並於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匯總上一季度相關資訊後報送至交通運輸部公路局(010-65292751)。

(二)各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並完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資訊收集報送工作制度, 明確工作要求、落實工作責任。

在資訊錄入、匯總和審核時, 要確保資訊的準確性。 要明確專門部門、專門人員負責資訊收集、匯總、審核和報送工作, 要通過不斷完善資訊化手段, 提高資訊收集和報送效率。

(三)各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關於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要求, 結合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開展, 在政府統一領導下, 協調相關單位, 進一步完善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相關責任主體範圍和工作機制, 保障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向縱深推進, 並取得扎實成效。

三、認真做好資訊公佈與結果應用

經初步確認或發生變化擬予公佈的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當事人名單, 在“信用交通”網站進行公示, 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對擬予公佈的失信當事人名單無異議的,

予以公佈。 有異議的, 可向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負責超限運輸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的機構進行申訴。 申訴經核實後, 不改變原認定結論的, 予以公佈;改變原認定結論, 或者有關部門發現原公示資訊不實的, 不予公佈。

有關部門應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當事人名單結果的應用, 將其作為實施聯合懲戒的重要依據。 失信當事人名單自公佈之日起滿2年的, 從“信用交通”網站公佈欄中撤出, 相關資訊記錄在後臺予以保存。 對於失信當事人名單中的貨運車輛, 在聯合懲戒期間, 不享受“綠色通道”免收車輛通行費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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