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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圈之亂已成大眾印象, 對於咱來說完全是兩個世界。 直到網上新聞劈天蓋地, 我才知道李小璐早已不是《都是月亮惹的禍》時清純的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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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這行靠的就一個影響力, 時不時露個臉走個毯上個頭條, 維持曝光度一方面靠公關運營, 主動將自己置於公眾目光下。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有沒有隱私權?為什麼很少見哪個明星將卓偉起訴?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對屬於自己私人生活領域的事項依法享有支配並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 隱私權是基本人權, 明星當然也有, 只不過有其明星特色。
名氣即明星的資本。 他們的一舉一動、喜好厭惡、人際關係供養著公眾的好奇心和窺私欲。 維持、提高知名度少不了他們的自我披露, 拿私事換名利表明他們對待隱私權是大度的。 這種大度更是法律中權利義務對等關係所要求,
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邊界大概可以用兩條線來畫個圓圈, 一條是與公共利益無關, 另一條是本人私事公開的意願。
吸毒、嫖娼、醉駕、逃稅等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為求懲戒教育, 私法對個人保護置後於公共知情權。 明星與公共利益不搭邊的如, 家庭住址、婚戀關係、家人生活等但凡不是主動披露的都不打折地受法律保護。
回到李小璐PGOne這件事, 人家出不出軌和社會公益有關嗎?公序良俗可大可小, 法律沒講清楚的地方也輪不到狗仔隊來主持公道吧?違背當事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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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媒體如何在新聞自由與尊重隱私權間尋找平衡點, “老油條”卓偉自有一套笑傲江湖的“葵花寶典”。 為什麼沒人告他, 唯一走上法庭的汪峰還敗訴, 折射出娛樂圈的水深不可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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