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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2018丨關於單位犯罪的那些事(上)

提到“單位犯罪”, 相信大家都接觸過相關的概念或對其有初步的瞭解。 下面就大家在實務層面所遇到的單位犯罪的問題, 結合刑法條文、司法解釋及刑法規範性檔的相關規定, 以問答的方式, 讓大家對單位犯罪有全面、系統的瞭解。

一、單位犯罪的概念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刑法》第三十條)

另, 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 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 是單位犯罪。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

△ 圖片來源於網路

二、“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範圍?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三、有哪些情形, 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

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 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 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四、村委會可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屬於《刑法》關於單位犯罪列舉的範圍, 不應以單位犯罪論處。 (《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五、單位的分支機搆或者內設機構、部門實施犯罪行為的, 應如何處理?

單位的分支機搆或者內設機構、部門實施犯罪, 違法所得歸分支機搆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 應認定為單位犯罪。 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搆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 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 而按個人犯罪處理。 (《全國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

文丨王子昌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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