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仁縣供銷社主任陳占金以職弄權, 侵佔財物100余萬, 至今不還;違法亂紀, 混霸無賴, 欺壓百姓, 強取劫掠;官僚主義, 奸位無能, 不作為、亂作為, 致使集體企業面臨倒閉。
事實過程
事實一:獨權官僚、眾叛親離
懷仁縣開元大廈曾經是商業系統的佼佼者, 前任劉志東, 後任陳占金, 為了個人利益, 不顧一切, 不能公平合理解決問題;不能臨危處變, 及時調整。 致使經營秩序混亂, 商戶們蒙受損失, 紛紛選擇退出, 現在是2018年一月份, 企業已經負債累累, 面臨倒閉。
事實二:經營危機、商場黑幕;
賴皮失信、偽造合同
2014年在開元籌建時, 我交了80萬元租金, 按要求精裝了一千多平米的商場, 經營服裝, 同年10月份進了100余萬元的貨物, 不料商場管理不善, 嚴重影響經營, 之後, 我們準備退出, 就此商場領導決定整體降租金50-60%, 在前任領導的一再勸留中, 我才勉強維持其經營。 當其他商戶租金按約定全部退還後,
(張美青帶著身孕跪求前任劉志東能夠一視同仁, 公平解決問題, 跪求......)
2016年4月, 陳占金上任, 我被迫答應改變經營品種(賣鞋)無序混亂的經營秩序, 造成巨大的管理漏洞致使陳占金有機可乘, 於是便渾水摸魚, 謊話連篇, 前任劉志東與後任陳占金如串通謀, 話出一轍, 說是商場對一些人還在起訴中, 可這些商戶卻在默許中一再擴大經營平米, 令人詫異!在我和記者要求公示合同原件時, 便以各種藉口進行推脫, 經過長時間的爭議後總經理李存祥竟然讓工作人員拿出一份沒有日期的合同,
事實三:圖窮現匕, 痛下殺手, 瘋狂打擊報復
在不斷的矛盾積累中, 我成了他們的眼中釘肉中刺, 先是使壞找麻煩, 讓我不斷地調整經營品種之後, 就進行驅逐和強拆。 2016年9月24日, 正當我坐月子期間, 事件終於爆發, 他們下逐客令了!次日我和家人去交涉經營時,
陳占金用燒水壺猛力砸向受害人/視頻截圖
陳占金用燒水壺猛力砸向受害人/視頻截圖
(陳占金用燒水壺猛力砸向受害人,受害人昏過去)
禍不單行,在他們精心組織策劃下,實施了一場更加惡毒的行為。2016年9月28日,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我一千多平米的貨物及裝飾品洗劫一空,私藏至今。就此,我全家幾代人積累的血汗錢一夜之間,化為烏有。當時我就天崩地陷,一陣炫暈,瞬間的驚嚇和氣憤,使我一下子斷了母乳,而且抑鬱至今!報案無果,更加助長了陳占金的囂張氣焰,其官威和強橫在後期,變得無以復加!使我們全家人感到非常恐懼,再要求公平正義,恐怕就連命也不保!
(原來琳琅滿目的商場,被洗劫一空的對照圖)
事實四:虛偽成性,恬不知恥,賴皮到家
陳占金四處標榜自己是縣裡派來幹大事的,當記者詢問他的非法瘋狂舉動時,理屈詞窮,竟然說是縣裡領導支持他這麼幹!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膽好肥!真正一個忽悠王!
當提及退還租金之事,陳占金的回答是:是前任的事,與我無關!在陳占金認為:開元的事,只是他們個人的私事,與企業無關。這也算是賴皮高招了!就此事還讓商戶賠禮道歉,這也恐怕是陳占金的首創!
綜上所述,誰之過???
是投資風險?還是人禍造成?
看來一個集體企業的當家人,如果權力不能關進制度的籠子裡,違法私天下,任性和私欲的結果就是產生巨大的破壞力!毀掉企業!毀掉無辜者!
以上事實本人負完全法律責任,望有關部門儘快介入調查!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怠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陳占金用燒水壺猛力砸向受害人/視頻截圖
(陳占金用燒水壺猛力砸向受害人,受害人昏過去)
禍不單行,在他們精心組織策劃下,實施了一場更加惡毒的行為。2016年9月28日,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我一千多平米的貨物及裝飾品洗劫一空,私藏至今。就此,我全家幾代人積累的血汗錢一夜之間,化為烏有。當時我就天崩地陷,一陣炫暈,瞬間的驚嚇和氣憤,使我一下子斷了母乳,而且抑鬱至今!報案無果,更加助長了陳占金的囂張氣焰,其官威和強橫在後期,變得無以復加!使我們全家人感到非常恐懼,再要求公平正義,恐怕就連命也不保!
(原來琳琅滿目的商場,被洗劫一空的對照圖)
事實四:虛偽成性,恬不知恥,賴皮到家
陳占金四處標榜自己是縣裡派來幹大事的,當記者詢問他的非法瘋狂舉動時,理屈詞窮,竟然說是縣裡領導支持他這麼幹!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膽好肥!真正一個忽悠王!
當提及退還租金之事,陳占金的回答是:是前任的事,與我無關!在陳占金認為:開元的事,只是他們個人的私事,與企業無關。這也算是賴皮高招了!就此事還讓商戶賠禮道歉,這也恐怕是陳占金的首創!
綜上所述,誰之過???
是投資風險?還是人禍造成?
看來一個集體企業的當家人,如果權力不能關進制度的籠子裡,違法私天下,任性和私欲的結果就是產生巨大的破壞力!毀掉企業!毀掉無辜者!
以上事實本人負完全法律責任,望有關部門儘快介入調查!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怠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