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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縣群工部普法小課堂: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強制措施是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那麼我國法律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各自又有哪些要求呢?下面隨找法網小編來瞭解一下吧。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 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

一、拘傳

拘傳是公檢法機關對於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且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 就是採取保證的方式, 讓犯罪嫌疑人、被告回家等待開庭審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三、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用的, 命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者居所並對其活動予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拘留

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 在在緊急情況下, 依法臨時剝奪其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如果是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 屬於強制措施, 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 最高期限為十五日, 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 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覆議, 拘留期內, 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五、逮捕

逮捕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

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 而有逮捕必要的, 應即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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