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大家在做好新一年計畫的同時都在盼著年終獎吧?相信不少企業已經發了或正籌畫發放年終獎勵.
那麼, 問題來了, 發放年終獎福利, 企業該如何納稅?
年終獎金能計入企業費用, 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 這裡說的工資薪金, 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 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明確,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 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準;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 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 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 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所以, 企業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金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計入當年企業費用全額扣除噠~~
如果企業打算給員工發放非貨幣性福利, 這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又該如何處理?
《通知》明確,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均屬於職工福利費。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 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 其工資薪金, 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 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 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非貨幣性福利符合職工福利費相關規定的,
需要提醒的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的, 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 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有的企業在年終為職工發放第13個月工資, 這筆錢可否稅前扣除?
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需符合《通知》第一條相關規定, 企業發放的第13個月工資才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如果企業在2017年12月計提了第13個月工資, 2018年1月才真正發放給員工, 那企業該在2017年度所得稅前扣除還是在2018年扣除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第二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