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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欠10個方法論,加快解決清欠節奏!

年底了, 公司的債務債權又該清算了, 清算過程中遇到棘手的麻煩!當雙方無法對債務債權進行合理清算的時候, 可以通過哪些方式來進行債務清算?犬神君為大家精心準備了債務清欠的相關知識, 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在我國法條中什麼是債務清欠?

債務清欠關係是一種財產法律關係, 具有鮮明的財產性質, 從這個意義上看, 債務清欠的目的總是與一定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相聯繫。 但社會生活的複雜性也決定了債務清欠目的的多樣性。

二、債務清欠的辦法有哪些?

(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 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 解決糾紛。

(二)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但是調解也是有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 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 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 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調解法在實際情況中, 也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01.經調解達成協議後, 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 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

02.簽訂協定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 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 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 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 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四)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 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 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 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

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 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 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 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五)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 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 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 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 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 裁定予以駁回。 ”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 又不提出書面異議, 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 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 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 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肯定;

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 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 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 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 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4、須有當事人的申請;

5、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 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 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 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採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複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

(八)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後,就會失去追償物件,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十)代位追償法。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說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以上就是針對在我國法條中什麼是債務清欠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債務清欠關係其實是一種財產法律關係。在日常生活當中解決債務清欠的辦法也是比較多的,一般主要有和解法、調解法、仲裁法等。債務債權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有人對自己的債務關係不進行處理的話,其實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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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採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複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

(八)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後,就會失去追償物件,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十)代位追償法。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說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以上就是針對在我國法條中什麼是債務清欠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債務清欠關係其實是一種財產法律關係。在日常生活當中解決債務清欠的辦法也是比較多的,一般主要有和解法、調解法、仲裁法等。債務債權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有人對自己的債務關係不進行處理的話,其實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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