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城都市報報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月18日起施行, 咸安區法院依法判出第一例, 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圖文無關
2017年9月, 原告覃某向咸安區法院起訴被告姚某、林某, 要求兩人償還借款本金25萬元及利息。 覃某訴稱, 2015年3月, 被告因房屋裝修需要向自己借款25萬元, 事後經多次催討仍未償還本金及部分利息, 故訴至法院。
被告林某辯稱, 因妻子姚某沉迷賭博, 與姚某已經離婚, 25萬元借款雖然發生在兩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但並非用於裝修。 姚某也承認該借款被自己用於賭博, 沒有用於家庭共同開支,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借款與林某無關。
咸安區法院經過審理, 認為姚某、林某房屋裝修的時間為2014年, 且裝修款不到8萬元, 而向覃某借款時間為2015年3月, 發生在房屋裝修之後, 該款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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