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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壓患者遇到血壓嚴重升高的時候,該咋辦?

說到高血壓急症, 有很多高血壓患者並不瞭解, 高血壓急症是臨床常見急症, 多數患者病情危重, 若不及時有效處理, 可能後果嚴重。 根據病因及合併症不同, 高血壓急症的處理策略也存在很大差異。 充分瞭解不同類型高血壓急症的處理原則, 對於改善患者預後具有重要的意義。

什麼是高血壓急症?

高血壓急症是指原發性或繼發性高血壓患者血壓突然和顯著升高(一般≥180/120 mmHg), 同時伴進行性心、腦、腎等靶器官功能不全的表現。 此類患者常伴高血壓腦病、顱內出血、腦梗死、急性心力衰竭、肺水腫、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主動脈夾層等。 因其病情危重, 可危及生命, 需緊急處理。 需強調高血壓急症患者的血壓水準與急性靶器官損害程度不一定成正比, 併發急性肺水腫、主動脈夾層、心肌梗死者, 即使血壓僅為中度升高, 也應視為高血壓急症。

高血壓亞急症是與之相應的是另外一種臨床常見急症,

是指血壓顯著升高但不伴靶器官損害。 患者可有血壓明顯升高所致的症狀, 如頭痛、胸悶、鼻出血、煩躁不安等。 區別高血壓急症與高血壓亞急症的主要依據不是血壓升高的程度, 而是有無新近發生的急性進行性嚴重靶器官損害。

處理原則

由於不伴靶器官損害, 高血壓亞急症患者一般無需過於激進的降壓治療, 血壓下降速度過快或幅度過大對患者可能弊大於利。 一般情況下, 可將高血壓亞急症患者血壓在24~48小時內緩慢降至160/100 mmHg。 多數患者可通過口服降壓藥控制, 一般不需靜脈用藥。 此類患者的初始治療可在門診或急診室進行, 用藥後觀察5~6小時, 待血壓降至相對安全的水準後可以離院繼續口服藥物治療, 並進行門診密切隨診。 2~3天后視具體情況調整口服降壓藥的劑量, 使血壓逐步達標。 對於血壓較高但無併發症的患者, 不宜過度治療。 靜脈或大劑量口服負荷量降壓藥可產生嚴重低血壓或其他不良反應, 對患者具有不利影響,

故應避免。 目前我國臨床實踐中, 應用硝苯地平舌下含服緊急降壓的做法非常普遍, 但這會導致血壓迅速下降, 且其速度與幅度無法控制, 很容易導致低血壓或因反射性興奮交感神經而誘發急性心血管事件(對於並存心腦腎併發症的患者尤為如此), 故不主張如此用藥。

與高血壓亞急症不同, 高血壓急症患者病情更為危重, 應在急診搶救室或重症監護室治療, 並持續監測血壓。 接診患者後, 需詳盡採集病史, 進行體格檢查與實驗室檢查, 評估靶器官功能受累情況, 儘快明確是否為高血壓急症。 與此同時, 需及時應用降壓藥, 不應因為對患者整體評價過程而延遲治療。 此類患者多伴焦慮情緒, 而焦慮緊張會使血壓進一步升高, 故可酌情使用鎮靜藥。 與此同時, 還應針對靶器官損害給予相應的處理。 處理高血壓急症時, 首先需明確用藥種類、途徑、血壓目標水準和降壓速度等。 制定治療決策時, 需考慮藥物的藥理學/藥代動力學作用、對心排出量、全身血管阻力和靶器官灌注等血液動力學的影響及其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 理想的藥物應能預期降壓的強度和速度,便於根據患者血壓控制情況及時調整降壓強度。因此,應首選靜脈途徑的短效降壓藥物。同樣,高血壓急症患者也不可應用舌下含服硝苯地平來降壓。

在高血壓急症患者的降壓治療過程中,需密切監測尿量、生命體征、靶器官功能狀況(如神經系統症狀/體征變化及胸痛程度等)。由於已經存在靶器官的損害,過快或過度降壓容易導致組織灌注壓降低,誘發缺血事件,故初始降壓目標不宜降至正常。合理的做法是,首先將血壓降至相對安全的水準,最大程度地防止或減輕心、腦、腎等靶器官損害。一般情況下,可遵照以下原則控制血壓下降的幅度與速度:1小時內平均動脈壓降至≤治療前的25%,隨後2~6小時內降至<160/100 mmHg。如患者能耐受,且臨床情況穩定,可在24~48小時內逐步將血壓降至正常水準。

理想的藥物應能預期降壓的強度和速度,便於根據患者血壓控制情況及時調整降壓強度。因此,應首選靜脈途徑的短效降壓藥物。同樣,高血壓急症患者也不可應用舌下含服硝苯地平來降壓。

在高血壓急症患者的降壓治療過程中,需密切監測尿量、生命體征、靶器官功能狀況(如神經系統症狀/體征變化及胸痛程度等)。由於已經存在靶器官的損害,過快或過度降壓容易導致組織灌注壓降低,誘發缺血事件,故初始降壓目標不宜降至正常。合理的做法是,首先將血壓降至相對安全的水準,最大程度地防止或減輕心、腦、腎等靶器官損害。一般情況下,可遵照以下原則控制血壓下降的幅度與速度:1小時內平均動脈壓降至≤治療前的25%,隨後2~6小時內降至<160/100 mmHg。如患者能耐受,且臨床情況穩定,可在24~48小時內逐步將血壓降至正常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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