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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馬蘇以刑事自訴方式起訴黃毅清誹謗罪

那麼, 什麼是刑事自訴呢?

刑事自訴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 分公訴和自訴兩種。 公訴案件, 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 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實際上刑事自訴在, 開庭審判必須以當事人起訴為觸發條件。 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 法院不能主動審理。

依據我國刑訴法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 刑事自述案件分為三類, 分別是: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其中,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

(一)侮辱、誹謗案;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三)虐待案;

(四)侵佔案。

那麼, 什麼是誹謗罪呢?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 足以貶損他人人格, 破壞他人名譽, 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旦構罪, 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 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 在資訊網路上散佈, 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二) 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 在資訊網路上散佈, 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 在資訊網路上散佈, 情節惡劣的, 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流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 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 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 又誹謗他人的;

(四)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 一般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 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就屬於公訴案件, 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 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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