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6年6月10日, 趙某因企業經營需要, 向錢某借款20萬元, 並簽訂借款合同, 合同約定月利率為5%, 每半年支付利息6萬元, 合同並未約定借款期限。 至2017年6月10日, 因企業經營狀況惡化, 趙某未依合同約定支付利息, 後經雙方協商約定, 借款20萬元續借一年。 另約定, 趙某未支付利息由趙某另行出具借條給錢某。 於是, 趙某另寫下一張金額為12萬元的借條給錢某。 後錢某為索要欠款本金及利息, 將趙某訴至法院, 要求判決趙某還本付息共計32萬元。
解 析
本案中, 關於趙某應按何種利率向錢某支付利息是主要的爭議焦點,
事實上, 自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後, 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就形成了“兩線三區”的適用區間。 其中, “兩線”是指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兩條“紅線”, “三區”指的是由上述“兩線”所切割劃分產生的合法債權、自然之債、不當得利三個區間。 本案中, 趙某與錢某約定的借款月利率為5%, 顯然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年利率36%的自然債務界限, 超過部分違反法律規定, 趙某可以不再給付。 這一點, 實踐中並無爭議, 所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對年利率36%界限以下的利息如何處理。
有法官認為, 本案中既然趙某已經將所欠利息以借條的形式出具給了錢某,
筆者對“兩線三區”的理解是, 民間借貸的年利率原則上不能超過24%, 法院通過裁判的形式對年利率不超過24%的利息予以支持和保護;對年利率超過24%、未超過36%的利息, 如果債務人已經給付債權人, 那麼已給付的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未給付的也不能要求對方給付;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 約定無效, 已經給付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