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貪心, 高陽縣的馬某取出他人遺留在ATM機上銀行卡裡的6000元錢, 雖已經歸還並道歉, 但其行為已觸犯刑法。 日前, 高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信用卡詐騙案件, 被告人馬某最終“賠了夫人又折兵”, 心中懊悔不已。
2017年10月6日, 被害人岳某在某銀行高陽縣北大街營業所ATM機辦理業務, 因一時疏忽, 沒有取出銀行卡就離開了。 在一旁等候取款的被告人馬某隨即上前辦理業務, 發現被害人岳某的銀行卡仍處於處理業務的臨界狀態, 因貪圖錢財, 點擊了繼續取款, 取走被害人岳某存款6000元, 後將卡一起帶走。 被害人岳某發現銀行卡遺失,
說 法
這是一起臨時起意的犯罪,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信用卡所有人因為疏忽大意, 在取錢後忘記將卡從自動櫃員機中取出, 而且未退出取款介面, 給後來者造成不用輸入密碼即可取出現金的可乘之機。 實踐中利用自動取款機進行犯罪的活動有多種表現形式, 由於客觀方面的不同, 在定罪上也有較大差別。 2008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中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