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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遞」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最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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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6日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排除以及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細化和完善, 最大限度地防止極端案例的發生, 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離婚被負債的情況。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 也直接影響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和交易秩序的構建。 可以說夫妻債務認定對我們日常生活還是有很大影響的, 下面由蕪檢小編為各位一一解讀此次頒佈的新司法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作為《解釋》的開篇規定, 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 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範交易行為, 加強風險防範的深刻用意。 這種制度安排,

一方面, 可以從債務形成的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 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 都具有積極意義。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條是關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證明責任分配問題。 與《解釋》第一條相呼應, 從合同相對性原則出發, 強調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的情況下, 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範圍時, 尤其是大額債務, 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 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否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通過舉證證明責任的合理分配, 取得二者之間的“最大公約數”, 可以有效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 以本解釋為准。 ”

此條是關於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問題。

這裡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內容, 主要是指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其他司法解釋內容, 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 今後不再適用。

本期編輯 熊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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