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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 此司法解釋, 被法律界稱之為24條的超級大補丁, 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離婚被負債的情況。 當然用另外一個視角來看, 也給債權人舉證帶來了難度, 為此大額借款在出借的時候, 一定要借款方夫妻共簽才可以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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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
2、夫妻均簽字確認的債務, 為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 配偶一方授權、認可或追認的, 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 約定有夫妻分別財產制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 為個人債務。
5、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為共同債務。
6、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 用於個人消費、賭博或去向不明的, 為個人債務。
7、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 夫妻共同消費支配的, 為共同債務。 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8、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 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
企業經營者用於事業的巨額負債, 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 其配偶一般並不會因新規而風險降低。
9、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 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 為共同債務。 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法釋〔2018〕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 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 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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