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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森林公園等6類區域禁止規劃建經營性儲煤場

6類區域禁止規劃建經營性儲煤場

昨日, 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 將於2月初實施的《煙臺市煤炭清潔利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淨型煤, 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在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名勝古跡周邊、大中河流兩側等6類區域禁止規劃建經營性儲煤場。 該辦法對違反規定行為作了四款處罰規定, 根據情形責任單位將面臨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制定獎勵政策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記者從該《辦法》中瞭解到, 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禁止開採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煤炭燃用單位應當採用清潔生產工藝, 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 或者採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不得超標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 新建、改建、擴建燃煤發電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未達到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的在用燃煤發電機組, 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改造。

新建燃煤鍋爐等燃煤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在用燃煤鍋爐等燃煤設施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清潔能源替代或者技術改造, 減少煤炭用量和大氣污染物排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 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 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 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淨型煤, 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生活源直燃煤小鍋爐和火爐應當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清潔能源替代。 新建、已建經營性儲煤場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6類區域禁止規劃建經營性儲煤場

《辦法》禁止在以下區域內規劃和建設經營性儲煤場:未建立煤炭品質查驗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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