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 咸豐縣公安局查處一起揚言實施爆炸案, 違法行為人龔某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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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2018年1月21日21時許, 咸豐縣小村鄉一村民龔某在家玩微信,
1月26日咸豐縣公安局小村派出所民警依法將違法行為人龔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龔某到案後, 如實陳述其違法事實。
同日, 咸豐縣公安局依法決定對龔某給予行政拘留三日處罰。
員警蜀黍給您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 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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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萬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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