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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老闆實名舉報:法院前院長充當黑社會的保護傘

近日, 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 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網上就出現了房地產老闆實名舉報:蘇州中院黑白顛倒斷案 “魚肉”民企法官涉嫌分贓。

舉報人稱, 法官充當黑社會的“保護傘” , 和當事人相互勾結, 根據需要“做案子”, 以及枉法判案 。

舉報人是江蘇省張家港廣聚源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袁正華。 舉報信稱,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前院長葉兆偉涉嫌縱容法官故意將守約方判為違約方, 違規查封、違規鑒定、虛構利潤, 公開搶奪公民合法財產。

袁正華在舉報信中稱, 2010年9月29日, 廣聚源公司、江蘇久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久合公司”)和第三人朱寶龍, 三方簽訂《香港城專案開發合作協定》。 該協議約定, 廣聚源公司為專案開發提供 70畝土地使用權。 久合公司和朱寶龍負責專案批報、施工、銷售等事宜, 並提供全部開發資金。

還約定, 2011年2月底前完成規劃及建築設計審批, 2011年3月底前建設動工, 2012年7月1日前竣工。

後來, 廣聚源公司積極履行約定, 簽約後就提供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但是, 項目不但沒有按時竣工完畢, 而且還沒有開工建設。 廣聚源公司於2013年4月1日向久合公司發出解除《合作協定》的通知。 袁正華稱, 本來這是很正常的行為, 誰知道一系列噩夢才剛剛開始。

2013年8月22日, 久合公司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中院”)提起訴訟, 要求返還投入資金並賠償損失。 隨後, 久合公司提出財產保全, 中院立即查封廣聚源公司正在建設的70畝國有土地。 廣聚源公司從2013年10月就一直多次向中院提出申請, 要求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廣聚源公司認為,

久合公司提供的擔保措施與上級法院規定精神嚴重不符, 已影響到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同時, 查封的財產遠遠超過訴訟標的額, 但中院置之不理。

眼看著損失一天天擴大, 廣聚源公司又向中院申請提出以同區域等額面積的房屋換取對土地使用權解封, 中院仍置之不理。 此後, 廣聚源公司再提出申請法院允許房屋銷售, 銷售款匯至法院專門帳號, 同樣也不被允許。

這期間, 廣聚源公司公司先後向中院約50次發函提出申請, 6次向中院院長葉兆偉書面反映情況。

2016年8月28日, 袁正華接到葉兆偉的電話, 他問袁正華“這封信有沒有向其他部門反映, 如沒有請不要再向其他部門反映, 你這麼反映要害人的。 ”沒過多久, 葉院長托人與其調解——返還對方投資款,

並賠償500萬元。 守約方憑什麼要賠償?被袁正華毫不猶豫的拒絕了。

張家港稅務局出具的完稅證明。

張家港稅務局出具的完稅證明。

於是, 久合公司一方面提起訴訟, 另一方面使用流氓手段, 虛假舉報廣聚源公司偷稅漏稅近億元。 後經兩年多的調查, 張家港市國家稅務局和張家港市地方稅務局分別於2016年3月8日、2016年3月9日已做出《證明》, 廣聚源公司自成立以來不存在偷稅漏稅行為。

袁正華還稱, 久合公司只投入337萬, 廣聚源公司開發共投入了4個多億。 投入300多萬竟然要求分得8000萬元利潤。 首先不說,這麼高的收益符不符合常理。8000萬元的利潤從何而來?

袁正華認為,蘇州中院幫助久合公司做假賬、虛構了利潤。另外,中院指定的評估公司,恰巧評估成兩億元,久合公司按40%分配利潤,正好八千萬。

然而,更離譜的是,有關規定要求司法鑒定60天完成並出結果,最長延期一個月完成,但久合公司卻用了三年多時間才做出了一個嚴重失實的鑒定報告;不符合鑒定條件的應當中止鑒定,他們故意以鑒定為由,拖延時間審理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沒有繳納鑒定費的不能鑒定,時隔一年後廣聚源公司發現鑒定申請人久合公司並沒有繳納鑒定費;按法律規定要求司法鑒定機構出庭作證,但中院故意不讓司法鑒定機構出庭作證。

2014年10月,廣聚源公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江蘇高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作協定》解除,並要求久合公司、朱寶龍賠償損失。江蘇高院於2014年11月19日受理該案(簡稱“34號案”),荒唐的是,2015年1月,江蘇高院卻出具移送管轄通知書,將“34號案”移送蘇州中院審理。

袁正華稱,“34號案”訴訟標的金額超出中院管轄範圍,因此,江蘇高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但是,江蘇高院並未履行向最高人民法院報批的程式,明顯存在程式違法。同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後,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而江蘇高院僅出具了《移送管轄通知書》卻未採用裁定書,剝奪了廣聚源公司的上訴權,同樣存在明顯程式違法。

非常蹊蹺的是,偽造證據法院視而不見。在“90號案”中,久合公司稱投入前期費用15480307元,廣聚源公司辯稱其投入資金僅為337萬元。雖然久合公司稱該700萬元系楊建祥償還久合公司的借款,並提供了楊建祥出具的代付款確認書。事實上,久合公司在庭上承認該代付款確認書原件系2013年4月3日解除協議後出具的,但落款時間被倒簽到2012年4月,這是明顯的偽造證據,但中院依然採納,顛倒是非。

袁正華還認為,本來6個月就該審結的案子,在受理7個半月後才開始舉證,仍不開庭。在和蘇州中院打交道的過程中,種種不靠譜的事情還有很多,甚至法官在庭審時幫久合公司找證據。

首先不說,這麼高的收益符不符合常理。8000萬元的利潤從何而來?

袁正華認為,蘇州中院幫助久合公司做假賬、虛構了利潤。另外,中院指定的評估公司,恰巧評估成兩億元,久合公司按40%分配利潤,正好八千萬。

然而,更離譜的是,有關規定要求司法鑒定60天完成並出結果,最長延期一個月完成,但久合公司卻用了三年多時間才做出了一個嚴重失實的鑒定報告;不符合鑒定條件的應當中止鑒定,他們故意以鑒定為由,拖延時間審理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沒有繳納鑒定費的不能鑒定,時隔一年後廣聚源公司發現鑒定申請人久合公司並沒有繳納鑒定費;按法律規定要求司法鑒定機構出庭作證,但中院故意不讓司法鑒定機構出庭作證。

2014年10月,廣聚源公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江蘇高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作協定》解除,並要求久合公司、朱寶龍賠償損失。江蘇高院於2014年11月19日受理該案(簡稱“34號案”),荒唐的是,2015年1月,江蘇高院卻出具移送管轄通知書,將“34號案”移送蘇州中院審理。

袁正華稱,“34號案”訴訟標的金額超出中院管轄範圍,因此,江蘇高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但是,江蘇高院並未履行向最高人民法院報批的程式,明顯存在程式違法。同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後,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而江蘇高院僅出具了《移送管轄通知書》卻未採用裁定書,剝奪了廣聚源公司的上訴權,同樣存在明顯程式違法。

非常蹊蹺的是,偽造證據法院視而不見。在“90號案”中,久合公司稱投入前期費用15480307元,廣聚源公司辯稱其投入資金僅為337萬元。雖然久合公司稱該700萬元系楊建祥償還久合公司的借款,並提供了楊建祥出具的代付款確認書。事實上,久合公司在庭上承認該代付款確認書原件系2013年4月3日解除協議後出具的,但落款時間被倒簽到2012年4月,這是明顯的偽造證據,但中院依然採納,顛倒是非。

袁正華還認為,本來6個月就該審結的案子,在受理7個半月後才開始舉證,仍不開庭。在和蘇州中院打交道的過程中,種種不靠譜的事情還有很多,甚至法官在庭審時幫久合公司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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