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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開展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監督檢查隨機抽查


關於開展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的通知

財綜〔2017〕16號

有關中央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精神,

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財政票據使用管理, 全面提高財政票據監管水準和使用效率, 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範》(財綜〔2009〕38號)和《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方案》(財綜〔2016〕40號)等有關規定, 決定對部分中央單位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隨機檢查。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範圍

檢查物件:8家在京中央單位, 60家駐遼寧、湖南、貴州等3省的中央單位, 以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垂直管理單位(檢查單位名單見附件1)。

檢查票據:2016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財政票據, 包括非稅收入類票據(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港口建設費專用收據、海事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專用收據、當場處罰罰款收據等)、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捐贈票據、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等財政票據。

對於保存滿5年及以上的財政票據存根或已經廢止尚未使用的空白財政票據, 中央單位可提出申請, 經審核後監督銷毀。

二、檢查內容

(一)非稅收入專案和標準執行情況。

1.使用財政票據所執行的非稅收入檔依據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存在自立非稅收入專案情況;

3.是否擅自擴大徵收範圍;

4.是否提高徵收標準。

(二)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

1.是否有專人管理財政票據, 是否建立了票據登記制度, 設置了票據管理台賬;

2.財政票據各欄目填寫是否規範、準確、完整, 票據填開金額與實際收取金額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財政票據相互串用或混用行為;

4.是否存在擅自印製或買賣、轉讓、轉借、塗改、偽造財政票據的行為;

5.對使用完畢的財政票據, 是否按票據號段順序整理票據存根, 並按規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用財政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7.是否存在丟失毀損票據行為, 如有丟失, 是否及時申明作廢, 並向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備案。

(三)非稅收入管理情況。

中央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其他違反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檢查方式

此次檢查採取中央單位自查與財政票據監管機構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自查階段。 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各中央單位按照本通知要求, 對本單位已開具且未檢查核銷的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自查, 寫出書面自查報告, 按要求填寫《中央單位財政票據檢查登記表》(附件2)、《中央單位非稅收入票據檢查表》(附件3)、《中央單位其他財政票據檢查表》(附件4)、《中央單位財政票據檢查自查自糾情況表》(附件5), 待重點檢查時一併提交財政部檢查組(紙質和電子版各一份)。 各中央單位應按照要求完整填寫票據檢查表中的各項內容, 包括財政票據名稱、數量、號段、各號段金額合計等資訊。 其中, 對於丟失、損毀票據的情況要按規定提供說明材料。

(二)重點檢查階段。

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 財政部組成檢查組分赴各中央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具體時間將另行通知。

四、檢查要求

(一)中央單位主管部門收到本通知後, 應及時轉發到所轄被檢查單位, 並督促各單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二)中央單位要高度重視財政票據檢查工作, 扎實做好自查自糾工作, 並按本通知要求, 在規定時間內提前準備好本單位票據管理制度、自查報告、表格材料及已開具且未檢查核銷的財政票據存根, 票據存根應按票據種類進行分類整理, 按號段順序碼放整齊。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應在檢查組進駐前, 將檢查範圍內的財政票據集中到各垂直管理直屬局所在城市。

(三)中央單位要積極配合財政部檢查組做好重點檢查工作, 提供完整真實的材料,確保財政票據隨機抽查工作取得實效。

財政部

2017年3月23日

提供完整真實的材料,確保財政票據隨機抽查工作取得實效。

財政部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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