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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到風景名勝區開會、違規舉辦節慶活動應如何追責

案例一:張某, 黨員, 某市建築工程品質技術監督站(市建設局下屬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站長。 2016年7月, 張某未經批准, 提議並決定到太湖風景區召開全市工程品質技術研討會, 全站幹部職工共計30多人參加會議三天, 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案例二:劉某, 黨員, 某市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兼院長。 2016年11月, 該學院籌備多年的學生宿舍樓竣工, 劉某未經批准, 提議並決定舉辦竣工慶典活動, 學院全體職工參加, 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處理建議 

案例一中, 張某作為黨員領導幹部, 違反規定, 未經批准, 提議並決定到風景區召開研討會,

造成不良影響。 張某既是直接責任者, 又是領導責任者, 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追究黨紀責任。

案例二中, 劉某作為學院黨委書記, 違反規定, 未經批准, 提議並決定舉辦竣工慶典活動, 造成不良影響。 劉某既是直接責任者, 又是領導責任者, 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追究劉某的黨紀責任。

 黨紀評析 

一、張某違犯廉潔紀律, 違規到風景名勝區開會, 既是直接責任者, 又是領導責任者, 應追究其黨紀責任

違規到風景名勝區開會違紀行為, 是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

情節較重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 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到風景名勝區開會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 還故意為之。 該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廉潔自律制度, 我們黨厲行節約、艱苦奮鬥的優良作風和會議活動管理制度。

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具有違反有關規定的上述行為。 違反有關規定, 是指違反中辦國辦2014年9月印發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的規定。 二是必須情節較重。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

違規到風景名勝區開會, 必須情節較重的, 才構成違紀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 要準確區分該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的界限。 根據該違紀行為構成四要件的規定, 一是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必須是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非上述單位不構成違紀。 被追究黨紀責任的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二是在客觀方面必須有違規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行為, 具體包括《通知》規定的21個風景名勝區, 區域範圍以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核心景區地域範圍為准, 並且情節較重。

二、劉某違犯廉潔紀律, 違規決定舉辦節慶活動, 既是直接責任者, 又是領導責任者, 應追究其黨紀責任

違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慶活動違紀行為, 是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以及上述單位所屬事業單位, 違反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 情節較重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根據中辦國辦2012年5月印發的《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規定, 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 以及上述單位所屬的事業單位等。 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舉辦節慶活動違反節慶活動管理規定, 還故意為之。 該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廉潔自律制度和我們黨厲行節約、艱苦奮鬥的優良作風以及節慶活動管理制度。

該違紀行為物件是節慶活動。 根據《辦法》第二條規定, 節慶活動是指以公祭、旅遊、歷史文化、特色物產、機關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的各類節會、慶典活動。

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行為方式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具有違反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行為。 二是必須情節較重。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 違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慶活動, 必須情節較重的, 才構成違紀。

需要強調的是, 要準確區分該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的界限。 根據該違紀行為構成四要件的規定, 一是該違紀行為的主體必須是上述特殊主體, 非上述單位不構成本違紀行為。追究的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黨紀責任。二是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慶活動的行為,並且情節較重。

同時需要說明的,在紀律審查實踐中,如果在慶典後用公款宴請參加慶典活動的人員,那麼違紀主體又存在違反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宴請違紀行為。應當與違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慶活動違紀行為合併處理,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黨紀責任。(劉紀研)

⦾相關法規連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非上述單位不構成本違紀行為。追究的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黨紀責任。二是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慶活動的行為,並且情節較重。

同時需要說明的,在紀律審查實踐中,如果在慶典後用公款宴請參加慶典活動的人員,那麼違紀主體又存在違反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宴請違紀行為。應當與違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慶活動違紀行為合併處理,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黨紀責任。(劉紀研)

⦾相關法規連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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