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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期貨、責任事故……市檢察院公佈兩起2017典型案件

成都全搜索新聞網(記者 高旭)2月6日報導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昨日通報了2017年度(首屆)“成都檢察機關典型案件”評選活動情況, 並發佈了本次活動評選出的12件典型案件。 今天上午, 市檢察院公佈了兩起2017年典型案件“薑為操縱期貨市場偵查監督案”、“張滔重大責任事故審查起訴案”兩起案件的詳細案情。 未來幾天, 還將陸續公佈其他案件詳情。

一、薑為操縱期貨市場偵查監督案

姜為系成都某甲化工材料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0年4月出任成都某乙化工材料公司總經理, 間接持有該公司約15%股份。 2014年11月至12月, 薑為讓某乙公司與某甲公司簽訂巨額購銷合同,

以預付款名義向某甲公司轉帳, 後利用某甲公司期貨帳戶買入期貨甲醇, 因12月18日甲醇期貨大跌, 某甲公司期貨帳戶被強行平倉, 虧損達4億多元人民幣, 導致某乙公司巨額損失。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 啟動重大疑難案件會商機制, 召開案件綜合分析聯席會議, 為公安機關拓寬了偵查思路, 引導其將偵查方向由涉嫌挪用資金罪調整至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罪, 並做出批准逮捕決定。 同時, 協同公安機關多地取證, 強化捕後跟蹤監督;發揮“兩法銜接”功能, 證監會對姜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並將薑為操縱期貨市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線索移交偵查機關處理, 為該案的成功辦理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016年4月,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姜為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罪依法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100萬元。

據瞭解, 該案系檢察機關充分運用偵查監督職能, 堅持精細化審查模式, 成功引導公安機關調整取證方向, 破獲的全國首例以操縱期貨市場罪定罪的新類型案件。 本案所涉法律的正確理解和適用, 對明確同類案件處理、同類犯罪的處罰具有指導意義, 展示了檢察機關依法打擊金融犯罪的專業素養和能力水準。 該案的成功辦理, 保護了投資者和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彰顯了檢察機關在懲處金融犯罪、維護金融市場安全中的獨特作用。

省人大代表、成都市律師協會會長陽運逵說, 本案專業性強、犯罪手段隱蔽、調查取證難、案件定性不易把控, 需要積極協調證監局、期貨交易所等跨地區的不同職能部門, 同時本案被害單位為國有企業, 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一開始就受到廣泛關注。 在較大的辦案難度面前,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勇於擔當, 冷靜分析, 沉著應對, 成功辦理了本案。 本案的成功辦理凸顯了檢察機關精確打擊各類重特大犯罪, 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職能。 本案還被評選為“證監法網”專項執法行動首批部署查處的案件之一和2016年度證監稽查20大典型違法案例之一, 受到了業界廣泛認可, 社會影響的廣度和深度顯著,

向全國同行展示了成都檢察機關的專業辦案能力。

二、張滔重大責任事故審查起訴案

2016年3月, 寧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從事建築土石方運送, 俗稱“渣土車”)運送建築垃圾和渣土過程中, 數次由相對方向輔道逆向行駛, 與袁某正常駕駛的三輪車發生碰撞, 造成袁某死亡。 經認定, 寧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為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該公司總經理及實際管理人為張滔。

2016年11月,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張滔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向成都高新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成都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引導公安機關補充、搜集證據, 證實該公司未盡監管責任、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車輛動態監控形同虛設。

經審查認為, 運輸企業不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安全教育、人員配置、即時監管義務, 事故發生與上述應作為而不作為的行為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果斷定性本案為重大責任事故罪。

2017年5月, 高新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滔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向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7月, 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張濤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張濤上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據瞭解, 該案系成都首例渣土車掛靠企業不按照部門規章進行管理, 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企業負責人提起公訴的案件, 是檢察機關有效參與社會治理創新的具體體現。 成都高新區人民檢察院重建了企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不作為致使重大責任事故發生的證據體系, 處置了直接責任人員,對被掛靠企業負責人進行了追責,特別是在認定運輸企業未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的失職行為與重大責任事故發生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確立了司法判例。該案的成功辦理,給運輸企業敲響了警鐘,督促其切實堅守安全生產底線、履行對掛靠車輛的監管責任,對維護社會大局和諧穩定、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積極作用。

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松表示,如何在城市道路交通運輸活動中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已成為現代社會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本案就是檢察機關對此問題的一個有效回應。本案的處理對運輸企業具有強烈的警示作用,有助於落實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本案事實認定與因果關係論證的法理十分清晰,區分了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認定運輸企業未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與事故發生具有刑法上的關係。同時,檢察機關對本案的處理沒有局限於程式內的刑事責任追究,而是結合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通過檢察建議的形式將檢察職能拓展到了訴訟程式之外。這既是檢察機關履行社會公共職能的體現,也合理地延伸了檢察機關的社會觸角。

處置了直接責任人員,對被掛靠企業負責人進行了追責,特別是在認定運輸企業未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的失職行為與重大責任事故發生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確立了司法判例。該案的成功辦理,給運輸企業敲響了警鐘,督促其切實堅守安全生產底線、履行對掛靠車輛的監管責任,對維護社會大局和諧穩定、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積極作用。

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松表示,如何在城市道路交通運輸活動中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已成為現代社會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本案就是檢察機關對此問題的一個有效回應。本案的處理對運輸企業具有強烈的警示作用,有助於落實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本案事實認定與因果關係論證的法理十分清晰,區分了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認定運輸企業未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與事故發生具有刑法上的關係。同時,檢察機關對本案的處理沒有局限於程式內的刑事責任追究,而是結合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通過檢察建議的形式將檢察職能拓展到了訴訟程式之外。這既是檢察機關履行社會公共職能的體現,也合理地延伸了檢察機關的社會觸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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