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勞動關係認定起糾紛 員工權益如何保障

原標題:【以案說法】勞動關係認定起糾紛員工權益如何保障

記者 文潔 顧麗娟

在餐廳打工時受傷, 餐廳不認定勞動關係, 員工怎麼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因沒簽訂合同產生的勞務糾紛, 又該如何解決?日前, 蘭州市城關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就裁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7年3月7日, 柳某通過一則招聘廣告, 到“蘭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某門店”從事麵點工作, 月工資2600元, 從4月份起漲至每月2700元。 雙方當時簽訂勞務合同沒有做到一式兩份, 柳某僅簽署了一份勞動合同, 由門店保管。 2017年5月20日下午, 柳某幹活時被冰箱內部翹起的鐵皮劃傷,

之後到醫院進行包紮。 雖然公司支付了柳某的醫療費用, 但未給柳某繳納工傷保險, 致使柳某無法享受工傷待遇, 也因雙方簽訂合同時沒有做到一式兩份, 屬於無效合同, 無法認定勞動關係, 給柳某造成了重大傷害損失。 柳某認為該公司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於2017年6月22日向蘭州市城關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請求依法確認自己與公司存在的勞動關係, 並要求公司支付5月份未發工資, 以及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產生的二倍工資。

蘭州市城關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在審理查明後於2017年8月18日作出裁決, 認定柳某與公司門店存在勞動關係,

裁決該餐飲公司門店向柳某支付2017年5月1日到20日工資1800元, 2017年4月7日後因柳某工作已滿一月, 需支付柳某4月7日至5月20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870元, 並退還扣發的“員工培訓費”300元。

【說法】

本案中, 存在的糾紛一是申請人柳某和被申請人某公司門店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二是某公司門店與柳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做到一式兩份, 屬於無效合同, 柳某在工作期間受傷, 該門店是否應該依法支付柳某二倍的工資。 三是該公司以“員工培訓費”扣發的工資應不應該退還。

蘭州市城關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請人柳某、被申請人“蘭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某門店”均認可申請人柳某2017年3月7日入職被申請人處,

且雙方對申請人崗位及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進行工作的事實均予以認可, 故依據相關規定,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申請人自2017年3月7日入職被申請人處, 被申請人雖與申請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二倍工資的訴求, 蘭州市城關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 被申請人認可以“員工培訓費”名義扣發申請人3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 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之規定, 對於申請人要求支付扣發工資中“員工培訓費”的訴求, 予以支持。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