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湯蘭蘭事件:人血饅頭的標準吃法

最近, 一個十年前的案子被媒體翻了出來, 由新京報和澎湃新聞兩家媒體牽頭報導。

《尋找湯蘭蘭:少女稱遭親友性侵, 11人入獄多年其人“失聯”》新聞稿一出,

眾多網友卻憤怒了。

案件回顧

2008年10月3日, 被害人湯某(13歲)向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龍鎮警方寫了一封舉報信, 稱其從7歲開始被父親、爺爺、叔叔、姑父、老師、村主任、鄉鄰等十餘人強姦、輪奸, 前後已有7年。

2008年10月27日, 湯某的乾爸乾媽王風朝、李忠雲帶她報案,

3天內村裡16人被抓。

在2010年10月20日, 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11名被告人不服集體上訴。

2012年年底, 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包括其父母在內的11人獲刑, 罪涉強姦罪、嫖宿幼女罪, 其父母還被判強迫賣淫罪。

從抓人取證到最終判決, 前後歷時四年。

借筆殺人

澎湃新聞微信公眾號

這種案件是媒體用來博人眼球的典型案例, 報導實屬正常, 但在澎湃與新京報的文章中, 卻拿著被告人單方面的說辭大肆描寫, 暗中自帶立場, 表示案件有冤情, 要求受害者湯蘭蘭出來“還原事實”。

開篇第一句“14歲那年, 正在讀初一的湯蘭蘭(化名)把全家人送進了監獄”就很有問題。

這個主動態的用法引導讀者認為受害人全家進了監獄的原因是這個十四歲的女孩, 難道不應該是罪犯的罪行把自己送進了監獄嗎?非要說, 也該是公檢法把罪犯送進監獄啊。

文中諸如此類的對受害人不利的非客觀描述特別多, 對於各種報導要求完全客觀是不可能的, 但是這篇文章的尺度卻突破了福妹接受的底線。

在大家快樂的童年時代卻有一個年幼的小女孩遭受極大苦難, 但稍稍幸運一點點的是, 有眾多公職人員選擇讓她改名遷移戶口保護她, 讓她重新開始生活, 而她也沒有放棄自己, 選擇勇敢地生活下去。

但最為過分的是, 文中直接將湯蘭蘭的戶籍資訊曝光了!

雖然對戶籍資訊做了馬賽克處理, 但堪稱兒戲技術, 關鍵資訊一個都沒忘記暴露, 再結合被告人之一湯蘭蘭的親生母親萬秀玲的各種線索, 簡直就是逼迫湯蘭蘭現身在聚光燈下, 拿著那些人遞上的話筒, 讓她再憶當年, 重新踏入地獄。

該案因受害人年幼, 屬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 洩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資訊, 造成資訊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這中間, 是誰提供的受害者資訊, 是誰公開的受害者資訊, 一個都不能放過!

冤情何在

1月30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佈會, 公佈了最高檢明確提出了的“三個一批”工作要求:抓緊篩選一批重點案件、掛牌督辦一批重點案件、著力糾正一批典型冤錯案件。

澎湃在文中稱:

判決書顯示,偵查期間有9名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實。而庭審時,多名被告人當庭翻供,稱遭到了刑訊逼供、誘供。此外,其餘2名被告人始終“零口供”,但因“被害人指控、同案人供述相互認印證”,最終亦被定罪。

那會不會有冤假錯案的可能性?當然不能排除。

該案的發生是在2008年,不是98年或者88年,法治不敢說完美,但已經是較為規矩的年代。

一件刑事案件首先要經過公檢法三機關,有的還有二審程式,多名辦案人員經手,這個案子還涉及那麼多名被告人,對待一般都會慎重,出現工作差錯的可能性較小。

當時13歲的湯蘭蘭,沒有什麼利益和背景足以抗衡十幾個成年人,該案的背景和性質也不會牽涉到什麼經濟利益和立功的問題,冤枉錯判的動機小。

至於有網友質疑的“零口供”問題,這裡福妹要科普一下了,零口供定罪是指,被告人不說或者被告人的辯詞不具有可採信,根據口供以外證據形成了完整證據鏈最終認定被告人有罪。

這是什麼意思?基本上鐵證如山的意思啊。

不良影響

從遠處來說,澎湃與新京報帶起的這個風氣十分可怕,任何一個已經審定的案子,媒體報導一下司法機關就要出來“自證清白”,媒體報導一下受害者就需要現身接受“審問”。

個人隱私完全沒有了先不說,受害者還要遭受二次、三次、四次…無數次的再傷害!

不是不能質疑生效判決,而是必須依靠強有力的證據材料。聶樹斌案並不是靠人肉當年的辦案人員來翻案的,而是證據不足。

澎湃在文中稱:

判決書顯示,偵查期間有9名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實。而庭審時,多名被告人當庭翻供,稱遭到了刑訊逼供、誘供。此外,其餘2名被告人始終“零口供”,但因“被害人指控、同案人供述相互認印證”,最終亦被定罪。

那會不會有冤假錯案的可能性?當然不能排除。

該案的發生是在2008年,不是98年或者88年,法治不敢說完美,但已經是較為規矩的年代。

一件刑事案件首先要經過公檢法三機關,有的還有二審程式,多名辦案人員經手,這個案子還涉及那麼多名被告人,對待一般都會慎重,出現工作差錯的可能性較小。

當時13歲的湯蘭蘭,沒有什麼利益和背景足以抗衡十幾個成年人,該案的背景和性質也不會牽涉到什麼經濟利益和立功的問題,冤枉錯判的動機小。

至於有網友質疑的“零口供”問題,這裡福妹要科普一下了,零口供定罪是指,被告人不說或者被告人的辯詞不具有可採信,根據口供以外證據形成了完整證據鏈最終認定被告人有罪。

這是什麼意思?基本上鐵證如山的意思啊。

不良影響

從遠處來說,澎湃與新京報帶起的這個風氣十分可怕,任何一個已經審定的案子,媒體報導一下司法機關就要出來“自證清白”,媒體報導一下受害者就需要現身接受“審問”。

個人隱私完全沒有了先不說,受害者還要遭受二次、三次、四次…無數次的再傷害!

不是不能質疑生效判決,而是必須依靠強有力的證據材料。聶樹斌案並不是靠人肉當年的辦案人員來翻案的,而是證據不足。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