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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想要安樂死,真的沒那麼簡單

安樂死(euthanasia)原是個希臘詞, 由eu(好)和thanatos(死亡)兩部分組成, 這個詞的直接意思就是“好的死亡”。

對於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來說, 安樂死確實是一種解脫的方式,

但對於普通人來說, 無論哪一種死亡, 都會讓人覺得毛骨悚然。

雖說早在1987年, 荷蘭就通過一些有嚴格限制的法律條文允許醫生為患有絕症的病人實行安樂死, 但這種做法仍舊存在諸多爭議。

想要安樂死, 沒有那麼簡單

目前, 根據醫療手段的不同, 安樂死主要被分為以下3種:

“中斷醫療型”安樂死

在 2010年德國發生的福爾達 ( Fulda)案件中, 一名沒有行為能力、已經昏睡女病人的親屬向法院證實, 這名病人在身體健康的狀態下, 口頭向他們表示真實的意志, 要求實施安樂死, 放棄治療和停止供養(停止食物、切斷人工胃管、氧氣或其他醫療措施)。

根據當時德國民法典第1901a條規定:如果中斷醫療措施符合病人事實上或推測的意志,

並且不採用這些醫療手段會放任病人的疾病, 導致其死亡, 這種通過醫療手段的行為不受刑事處罰。

也就是說, 在滿足以下三點情況下, 醫生或者病人家屬“中斷維持病人生命的措施”才是被允許的, 否則都會被視為違法:

在多名醫生診斷下,

這位病人生命即將結束;

致死的疾病不可逆轉;

病人同意安樂死;

主動直接安樂死

主動直接安樂死是指:針對治癒無望的病人, 醫生利用人工干預的醫學方法(例如注射藥物等), 加速其死亡。

與上文的提出的“中斷醫療”不同, 這一種做法需要醫生的主動參與。

在荷蘭, 主動直接安樂死是被普遍允許的。

他們在2002年頒佈的法令規定:基於他人請求而殺人和協助自殺都是犯罪行為, 但如果安樂死是由醫生實施並且醫生盡到了荷蘭刑法規定的6條 “注意要求(Sorgfaltsanforderung) ”, 則該醫生免除刑事責任:

醫生確信, 該病人在自願並且深思熟慮之後做出了安樂死的決定;

醫生確信, 病人沒有好轉的可能並且不能忍受疾病帶來的痛苦;

醫生對病人解釋了病情和治療預後結果;

醫生對於病人當下的病情, 沒有其他可供選擇的治療方案;

醫生至少要請求另一位獨立醫生來出具對以上四條的書面意見;

醫生實施終結生命的方式, 或者病人自殺時給予的幫助行為, 從醫療角度講是專業的。

間接安樂死

間接安樂死是一種隱性行為, 它的指的是醫生並未使用“死亡”藥物, 或者停止病人的醫療支持, 僅僅是給病人醫學上的暗示。 例如他告訴病人嗎啡可以緩解疼痛, 但這類藥物也會造成病人壽命縮短。

醫生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減輕病人不能抵抗的痛苦。

在德國,如果病人已經知道服藥後果的前提下,逐步實現死亡是被允許的,這種情況下醫生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如果一個人想要安樂死……

安樂死並不等同於自殺,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隨意放棄自己的生命:

一個健康人想要安樂死,在任何地區和國家都不會屬於合法行為;

一個身患重症,自知無法治癒並且沒有辦法承受疾病痛苦的人想要安樂死,也要必須按照合法的程式和規則來申請;

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安樂死的態度不一,在中國等地區給病人實施主動安樂死是違法的,只有荷蘭、比利時、法國、日本、瑞士和美國一些州等地通過立法形式肯定了安樂死。

不過這項律法的實施在荷蘭沒有受到國籍、移民等條件的限制,一些來自其他地方的患者,都在不斷地、自發地前往這些地方赴死,也就是所謂的“死亡旅行”。

然而,安樂死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無論你選擇哪一種死亡的方式,都會經歷漫長的過程:

首先,病人要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讓醫生判斷病人是否處於神志清醒的狀態,否則不得提出安樂死申請。

申請的內容主要是表達自己難以忍受痛苦,自願選擇死亡,或是在病人昏迷之後,不接受搶救和其他後續治療。

這張申請書會由公證人員當場製成公證書,證明申請的內容合法有效,最後一系列證據都歸法院保管;

醫生對病人情況作出書面診斷:荷蘭診斷安樂死標準參考上文中提出的6條,其他地區和國家標準有所不同;

達成安樂死協定:醫生會收到一份協議書,他要決定自己是否要幫助這名病人進行安樂死,如果主治醫生不同意的情況下,病人可以授權其他醫生進行安樂死;

實施安樂死:病人的授權醫生、親屬、法院的公證人員、檢察官都必須要在場監督安樂死的過程,一旦病人反悔,可以隨時撤回申請。

執行完成之後,在場人員要確定病人已經順利死亡,在監督書上簽字以示公正。

注:目前只有荷蘭、瑞士等部分國家和地區可以實行安樂死,這項做法在中國還未實現合法化。

在德國,如果病人已經知道服藥後果的前提下,逐步實現死亡是被允許的,這種情況下醫生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如果一個人想要安樂死……

安樂死並不等同於自殺,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隨意放棄自己的生命:

一個健康人想要安樂死,在任何地區和國家都不會屬於合法行為;

一個身患重症,自知無法治癒並且沒有辦法承受疾病痛苦的人想要安樂死,也要必須按照合法的程式和規則來申請;

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安樂死的態度不一,在中國等地區給病人實施主動安樂死是違法的,只有荷蘭、比利時、法國、日本、瑞士和美國一些州等地通過立法形式肯定了安樂死。

不過這項律法的實施在荷蘭沒有受到國籍、移民等條件的限制,一些來自其他地方的患者,都在不斷地、自發地前往這些地方赴死,也就是所謂的“死亡旅行”。

然而,安樂死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無論你選擇哪一種死亡的方式,都會經歷漫長的過程:

首先,病人要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讓醫生判斷病人是否處於神志清醒的狀態,否則不得提出安樂死申請。

申請的內容主要是表達自己難以忍受痛苦,自願選擇死亡,或是在病人昏迷之後,不接受搶救和其他後續治療。

這張申請書會由公證人員當場製成公證書,證明申請的內容合法有效,最後一系列證據都歸法院保管;

醫生對病人情況作出書面診斷:荷蘭診斷安樂死標準參考上文中提出的6條,其他地區和國家標準有所不同;

達成安樂死協定:醫生會收到一份協議書,他要決定自己是否要幫助這名病人進行安樂死,如果主治醫生不同意的情況下,病人可以授權其他醫生進行安樂死;

實施安樂死:病人的授權醫生、親屬、法院的公證人員、檢察官都必須要在場監督安樂死的過程,一旦病人反悔,可以隨時撤回申請。

執行完成之後,在場人員要確定病人已經順利死亡,在監督書上簽字以示公正。

注:目前只有荷蘭、瑞士等部分國家和地區可以實行安樂死,這項做法在中國還未實現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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