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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交警僅是教育了駕駛員,為何卻處罰了乘車人?

2018年4月12日至14日, 高速二支隊六大隊民警在三日之內查處四起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其中兩起違法行為處罰的並不是駕駛人, 而是乘車人。 這是為什麼?讓我們來瞭解一下事情的真相。

案例回顧

案例1

挪用號牌

4月12日16時許, 陳某駕駛蒙A號牌的小轎車行駛至S30孫右高速西口收費站, 民警對其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車牌與車型不符, 當民警繼續對陳某詢問時, 陳某卻向副駕駛乘車人看去, 並表示對此事不知情。 而後民警得知坐在副駕駛上的人就是該車車主潘某。 潘某見到民警後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承認是他自己將其他車輛的號牌懸掛到自己車上的。 經過民警核實後得知, 潘某駕駛車輛途中, 陳某在車後座睡著了, 潘某在陳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輛號牌換掉, 隨後潘某以瞌睡為理由, 讓陳某駕駛車輛。 行駛至西口收費站時被民警查獲。

民警酌情考慮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違法行為的實施者, 也就是車主潘某, 作出罰款5000元, 記12分的處罰, 並對陳某進行了教育。

案例2

挪用年檢標誌

4月14日11時許, 左某駕駛蒙A號牌的小型汽車行駛至西口收費站時,

民警對該車進行檢查後, 發現該機動車行車證上顯示的檢驗時間截止到2017年9月, 而車窗右上角卻粘貼著2018年的檢車標誌, 民警檢驗標誌後發現標誌上的車號與該車車號不符。 據左某陳述, 該車是副駕駛張某借來的車, 自己不瞭解車的具體情況。 隨後民警對張某進行詢問, 張某謊稱對該車的檢驗合格標誌的情況也不清楚。 民警通過查詢後發現檢驗合格標誌上的車號實際車主就是張某本人。 在證據面前, 張某承認了自己的違法行為。 經過民警核實, 張某當時是將自己的檢驗標誌貼上該車後才去左某家接的左某, 左某隨後駕駛該車行駛至西口收費站。 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違法行為實施者, 也就是張某, 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 並對左某進行了教育。

小編說道

這兩起案件對違法行為人認定的很清楚, 處理做到了公平公正, 民警能夠清楚準確的處罰到違法行為的實施者, 並不是一味地去處罰不知情的駕駛員;能夠準確的找到違法行為的實施者,

才能做到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 讓他們認識到錯誤並引以為戒。 而案例中的駕駛員也應當受到批評教育, 麻痹大意, 不去檢查車輛, 對車輛資訊一概不知就駕駛車輛, 這是對自己和乘車人生命財產安全不負責的表現。

3

其它案例

1

4月13日, 民警查獲其某駕駛證註銷期間仍駕駛機動車。

2

4月14日,民警查獲蘇某未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

交警提示

各類交通違法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廣大司機朋友在行車途中,請務必遵守交規,文明出行。同時提醒廣大車主將自己愛車借出去的時候能夠向借車人說明車輛情況,借車人也應當對所借車輛進行檢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2

4月14日,民警查獲蘇某未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

交警提示

各類交通違法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廣大司機朋友在行車途中,請務必遵守交規,文明出行。同時提醒廣大車主將自己愛車借出去的時候能夠向借車人說明車輛情況,借車人也應當對所借車輛進行檢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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