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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一圖讀懂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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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安全的內涵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

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二、國家安全包括

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資訊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

三、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

背景: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 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 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複雜, 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

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 必須:既重視外部安全, 又重視內部安全;既重視國土安全, 又重視國民安全;既重視傳統安全, 又重視非傳統安全;既重視發展問題, 又重視安全問題;既重視自身安全,

又重視共同安全。

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大意義:總體國家安全觀, 強調以整體的、全面的、聯繫的、系統的觀點來思考和把握國家安全問題。 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 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的實踐運用, 是深刻總結我們党維護國家安全的歷史經驗、深入分析我國安全穩定面臨的新形勢新特點得出的科學結論, 是我國國家安全理念的重大創新。

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基本內容: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 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五、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一)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1.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2. 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 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4. 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5. 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 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8.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二)公民、組織應享有下列權利。

1. 因支援、協助國家安全工作,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 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2. 公民和組織因支援、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3.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4. 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5.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 需要採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 應當依法進行, 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六、國家安全舉報方式

區國安辦提醒廣大公民和組織, 可撥打國家安全舉報電話“12339”,

及時反映有關情況和線索。 經查證屬實後, 國家將依法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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