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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5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調整,這些要點要注意~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 減輕市場主體稅負, 激發市場活力, 3月28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將增值稅稅率由17%、11%、6%調整為16%、10%、6%。 4月4日, 關於稅率調整的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正式下發, 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梳理一下近期關於稅率調整的熱點問題。

問:稅率調整從什麼時候開始?相關檔可以在哪裡查到?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的規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

問:2018年5月1日之後取得的5月1日之前開具的稅率為17%、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認證嗎?

答:只要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開具之日起360內)認證即可。

問:2018年5月1日後對原稅率發票紅沖後重新開具, 適用什麼稅率?

答:應按照原稅率開具。

問:2018年5月1日後前開具免稅的農產品普票, 7月20日才取得, 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應按照原規定進行扣除。 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額*11%填入附表二第6欄, 如果滿足加計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額*2%填入附表二第8a欄。

問:稅率調整後, 出口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有調整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的規定:

“四、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 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 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 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

上述規定以外的出口退稅率目前檔未作調整。

例如: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5%的出口貨物, 仍適用15%的出口退稅率。

問:稅率調整後, 出口退稅方面有什麼特殊規定嗎?

“五、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 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 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 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 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 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

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准。 ”

舉個例子:A企業為外貿企業, 2018年2月3日購進一批貨物, 當時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 若A企業於2018年7月4日將該批貨物出口, 則該批貨物仍適用17%的出口退稅率;若A企業於2018年8月4日才將該批貨物出口, 則該批貨物適用16%的出口退稅率。

問:稅率調整後, 稅控設備是否需要升級才能開具新稅率發票?

答:屆時將會進行升級, 具體操作請關注百姓稅事公眾號的最新資訊。

問:2018年5月1日前未開具發票, 調整稅率後再開具發票, 適用什麼稅率?

答:應當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適用稅率。 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前的, 適用17%、11%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後的, 適用16%、10%的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的規定:“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 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 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 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規定:“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 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不論貨物是否發出, 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 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 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 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 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 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舉個例子:B公司於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納稅人)採購一批貨物(原適用稅率為17%)並預付了貨款,C公司於2018年5月13日發貨。則C公司應當貨物發出的當天,開具16%稅率的增值稅發票給B公司。若C公司採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並於4月3日收訖銷售款項,則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後補開發票,也應當按17%稅率開具。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舉個例子:B公司於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納稅人)採購一批貨物(原適用稅率為17%)並預付了貨款,C公司於2018年5月13日發貨。則C公司應當貨物發出的當天,開具16%稅率的增值稅發票給B公司。若C公司採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並於4月3日收訖銷售款項,則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後補開發票,也應當按17%稅率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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