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建設工程招標專案, 投標人A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中標公示期間, 投標人B提出異議, 認為投標人A不具備中標資格, 理由是投標人A被當地人社部門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問題:招標檔中沒有規定此項否決條款。 投標人B的異議成立嗎?
理論上, 取消中標資格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對於投標人資格審查, 應當把握三個合格, 即主體合格, 能力合格、信用合格, 信用合格又包括投標有信用、履約有信用、品質有信用, 安全有信用。
實踐中, 在招標檔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 不建議否決投標。 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的依據, 只能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招標檔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 人社部門的“黑名單”只是一個規範性的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不屬於法律法規, 無法以此為依據否決投標。
建議:招標檔應當明確信用不合格的界限。 招標檔應當從時間、空間和地域等多角度明確信用不合格的定義, 不能存在任何岐義、且有據可查。
在招標投標工作實踐中應當注意把握兩點。